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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濤:中西傳統社會人際紐帶之比較

陳濤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

 

摘要:本文通過分析中西傳統社會的人際紐帶的構成,來比較二者的差異。西歐封建社會中,等級制的人身依附關係與家族血緣關係和鄉村共同體的人際關係之間的內在張力,導致大家族向小家族轉化以及鄉村共同體的解體,並推動了人身依附關係向身份對等的、形式化的人際關係轉化。相比之下,西漢以來借助國家權力的維護,中國的鄉村共同體和家庭則得到了發育,成爲由士人階層所傳播的儒家理念發育的土壤,並在共同生活中發育出了一套具體的倫理。

 

我們所身處的現代社會,始於西方現代性對我們昔日傳統的衝撞,以及我們自覺,甚至任意的移植。因此,我們所身處的現代社會,就不僅僅只有一個傳統,而是有兩個傳統,即秦漢體制所奠定下的中華帝國和西歐封建社會之間的遭遇。今天,要把握我們的當下處境乃至危機,就必須嚴肅地面對這兩個傳統,講出它們各自的道理。唯有理解,才能避免任意和排外式的恐懼。這個意義上說,我們當下的言說便構成了自覺地對我們自身加以規定的過程。

一套制度總有其存活與生長的土壤。或者說,制度構成了在這一土壤上共同生活的人群的共同信仰和習俗的某種外在的表現。因此,對於傳統制度架構的考察,無法忽視承載這一制度的人際紐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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蠻族的數次入侵,終結了羅馬帝國,並強行將兩個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社會強行結合在一起,打斷了它們原有的行進軌道。封建社會正是在最後的蠻族入侵逐漸停止時,發展出來的,即約從9世紀開始,並自始至終混雜了各種人際紐帶於其中。布洛赫指出,在封建社會的第一階段(9世紀-11世紀中葉),國家權力極度衰弱。在國家不能提供有效保護的情況下,人們被迫到血緣關係或其他依附關係中尋求保護。因此,在這一階段,家族群體內的血緣關係較之於之前,即蠻族入侵時所建立的國家,強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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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布洛赫(Marc Bloch1886-1944),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然而,家族群體似乎並不能提供足夠有效地保護。這表現在以下個方面:首先,與家族群體內強烈的集體意識相對應的是對個體成員的冷漠態度。在家族榮譽面前,個人的地位被忽略了。同時,家族內部成員的暴力和緊張也更爲突出。其次,中世紀父系、母系的雙重遺傳制,使得每一代人的家族群體範圍都處於變動之中。再次,“族間復仇”、經濟連帶實際上給予個人以更多的義務和限制。這些都導致僅僅依靠家庭血緣紐帶並不能給個人帶來有效的保護。於是,人們不得不在親屬關係之外,尋求其他關係的保護。封建關係紐帶就是其中的一個選項。“嚴格意義上的封建關係紐帶正是在血族關係不能發揮有效作用的時候才發展起來的。”

在布洛赫那裏,封建關係紐帶可以區分爲兩大類別,即上層的附庸關係和下層莊園內的依附關係。問題在於,在中世紀,上層附庸關係、王權與家族血緣關係之間是怎樣的關係?布洛赫對於下層依附關係著墨不多,從其有時以“附庸社會”來稱呼封建社會來看,他顯然賦予附庸關係以更多的關注。不過,這在某種程度上暗示了,在中世紀,西方上層社會與下層社會,王權與普通民眾之間存在著某種隔閡。這也正是國家權力衰微的原因之一。

 

() 武士階層、附庸關係與王權

早期羅馬帝國的元老等級和日爾曼諸民族中的“貴族”,即塔西佗所謂的地區首領,很早便滅絕了。除了在薩克森之外,幾乎沒有貴族家族能夠延續到蠻族入侵後的封建社會的第一個階段。在這一階段,人們主要是根據一個人擁有的財富、權力以及相應的社會習俗來界定他是否爲貴族,而不是根據血緣。因此,豪強、身爲武裝扈從和顧問角色的附庸更易被視爲是貴族。在一個懼怕暴力而又崇尚暴力的社會,軍事附庸,即武士或騎士,尤其構成了貴族的主要成分。當時流行將社會劃分爲三個等級:祈禱者、戰鬥者和勞作者。

身爲武士或騎士階層,“戰爭就是其生活的全部目的”,因爲戰爭是獲取榮譽和謀生的手段。騎士以勇敢善戰而自豪。他們主要生活在鄉村莊園,所熱衷的娛樂活動也是狩獵、馬上比武等。當然,騎士也並非毫無文化修養,不過這主要是通過聽、說、唱而非閱讀來接觸文化。12世紀以後,騎士在追逐貴婦人的過程中,也開始強調“優雅”。

1130年至1250年間開始,騎士逐漸成爲一種世襲特權,並被法律所規定。也正是從這個時期開始,騎士開始意味著血統之高貴。也就是說,人們開始根據血緣來定義貴族。這正發生在這個群體感到了威脅之時。威脅的力量主要來自于12世紀新生的社會力量,即城市合法等級的威脅。騎士這一世襲特權之所以能夠法律條文化,也意味著國王權力的復蘇。因爲法律規定,只有國王才有權授予一個不是出身騎士等級的人以騎士稱號。之後的1250年到1400前後則是歐洲大陸社會等級日益僵硬化的時期。

不過,在此之前,我們還是先看一下將武士階級推向歷史前臺的附庸制度是如何建立的。在封建社會中,領主司法權的存在構成了對公共司法權的削弱。但是,附庸關係與王權之間的關係遠比我們通常所想像的敵對關係要複雜得多。附庸關係能夠從習慣性的禮儀行爲層次演變成爲一種由法律條文所規定的制度、權利和義務形式,這其中,王權的作用不容忽視。

在墨洛溫王朝時期,人身依附關係已經遍佈於社會各階層之中,但是,它們仍然停留在習慣性的禮儀行爲水準之上。其後的加洛林王朝爲了重建中央政府的權力,利用了上層等級之間的附庸關係。這體現在幾個方面:首先,國王敦促領主命令領主的附庸也要向國王履行義務;其次,國王規定,除非領主犯罪或者雙方同意脫離關係,否則領主-附庸的紐帶關係始終有效,這賦予了附庸關係以更大的穩定性;再次,正是通過國王,附庸制被最大限度地推廣到所有的社會關係中。這一點突出表現在,加洛林王朝將附庸關係應用到國王與王室官員的關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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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歐封建等級制度示意圖,圖源:趣歷史。

 

國王通過沒收教會地產分配給臣屬來籠絡後者。在這一過程中,國王力圖將對教會財產的沒收與分配合法化,他要求主教或修道院將一份地產交付給國王的一位附庸,主教一方得到一份地租,附庸則向國王服兵役。對於教會一方來說,該地產在法律上是“懇求地”(precarium),而附庸一方則“蒙恩”持有了國王的“恩地”(benificam)

因此,加洛林王朝鞏固王權的努力實際上促進了附庸關係的發展,反過來說,附庸制也鞏固了王權。這一點並不難理解:在一個經濟狀況不允許貨幣報酬的情況下,以土地作爲薪俸(在此過程中,某些職位地變成了恩地或采邑)不失爲良策;在一個官僚制不發達的情況下,也只能依靠層層依附關係來鞏固王權,維繫王權的存在。

加洛林王朝解體之後,王權借助附庸關係網絡存活了下來,在附庸制中位居頂端,並且在底層民眾那裏保留了其權威。這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在整個封建時代,王權一直籠罩著某種神聖光環。王權所擁有的這兩股潛在力量,即借助附庸制所保留下來的位置及其神聖不可侵犯,在有利的條件下——特別是封建社會第二階段(11世紀中葉-13世紀中葉)——將會擴展。除此之外,王權在封建社會,實際上一直並沒有放棄其集中權力的努力。如王權和控告法官的上訴權一直在限制司法權的分裂,儘管收效甚微,但是某些公共法庭畢竟是保存了下來。又比如,王權授予主教伯爵權及伯爵領來反對大貴族公爵對地方權力的壟斷,也是王權蓄積力量的體現。

綜上,儘管附庸關係對權力的僭取(主要表現在司法的分割上)使其與王權之間構成了某種緊張關係,但是在封建社會中,王權恰恰是借助附庸制得以維繫並享有某種權威。

 

(二)附庸關係與家族血緣關係

上文提到,正是因爲血緣關係不足以爲個人提供有效的保護,人們才去尋找其他依附關係來提供庇護。卡萊爾認爲,契約理論和代議制在中世紀有兩個來源,其中之一就是附庸關係:“封建關係幾乎完全是契約關係”。

但是,認爲附庸關係就是契約關係,忽略了附庸關係本身的複雜性。因爲,附庸關係並沒有完全取代血緣,兩者之是相互嵌入的。這一點構成了封建社會中潛在的一個張力,而這個張力推動了這兩個關係的演化,最終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封建社會的轉型。

布洛赫指出,附庸社會有著“天生”的缺陷。附庸關係在其伊始,就是寄生在家族血緣關係之上的。“夥伴”、“男僕”、“親兵”首先是在家内存在。“就附庸與領主的關係而言,附庸長期處於一種補充親屬的地位,他的權利及義务與血緣親屬相同。”

時局的混亂,使領主不得不派信得過的“親兵”到外面去統治。然而,一旦附庸關係擴展到家院之外,附庸與領主的忠誠關係就開始走向衰微。授予附庸一塊采邑遠不如日常的小恩小惠更能維持一種穩定的附庸關係。甚至,這反而會起到相反的效果,即給附庸以更大的獨立性。當采邑成爲可繼承或可轉讓的財產時,這一點更加突出。從加洛林時期開始,尤其是在它瓦解之後,采邑雖然在形式上(法律上)屬於領主,但是實質上或習慣上已經成爲附庸個人的世襲財產。“薪俸性質的土地佃領權使附庸關係附屬於土地,不可避免地使之附屬於家族群體。”

采邑一旦成爲世襲的,就面臨著被分割的危險,因爲普通的繼承法要求同級別的繼承人享有平等的繼承權。但是,采邑的不可分割卻要求單一繼承權。儘管有種種調和這二者的努力,如共同繼承制,長子繼承制等,但是,1158年,德國法律最終承認了普通采邑分割的合法性。1255年,巴伐利亞公爵、爵位、領地一起首次被瓜分。儘管此後,中世紀各國有種種努力來限制采邑分割,但是覆水難收。在13世紀以後,當領主能夠從采邑中獲得的役務有限的情況下,領主也開始傾向于贊成諸子對采邑進行分割,以便從中獲取多筆慰問費,即附庸的繼承人爲獲取采邑要向領主交的錢。1209年,卡佩王朝廢除了“帕拉日制度”(本上是一種長子繼承制),同時禁止采邑瓜分。這種法律條文實質上變相鼓勵了對采邑的瓜分。

采邑的世襲化同時也促成了它的“商品化”:采邑成爲可轉讓的。而采邑的繼承及商品化則是導致一僕數主普遍化的原因。這種多重臣服損害了附庸對領主的效忠關係,尤其是當附庸臣服的二主衝突之時,附庸可能要與一主兵戎相見。

只有在附庸關係衰微之時,我們才能看到卡萊爾所說的,那種更接近於契約的對等關係。這種衰微的極端例證是,因爲采邑買賣,領主反而淪爲附庸的附庸。也正是從1314世紀開始附庸的“抵抗權”開始出現在大量法律文件之中。

看起來,原本寄生在家族血緣關係之上的附庸關係,反而被血緣關係所逐步侵蝕,因而血緣關係戰勝了附庸關係。但是,布洛赫提醒我們,切勿以爲,采邑的世襲、分割和轉讓就宣告了家族血緣關係對於附庸關係的勝利。采邑的承與轉讓的確導致了附庸對領主的忠誠關係的衰微,但是它也削弱了家族的血緣紐帶。從13世紀中某以後,原有的上層的人際紐帶,即附庸關係和家族血緣關係都開始走向衰落,而推動了大家族關係的向小家族關係的轉型,等級制的附庸關係向對等式的契約關係的轉變。我們或可推測,這爲王權的復興提供了某種契機。

 

()下層:身份的齊一化與王權

較之於上層的大家族,下層民眾更多地生活在小家族之中,因此,無法從親屬群體中獲得有效的保護。同樣,國家也無法提供有效的保護。在這種情況下,他不得不尋求依附於某位領主,並在其地產上,即莊園上耕作,繳納地租和服勞役,以及各種稅目。莊園的領主權力包括了三個部分:土地佔有(領土權)人身佔有(奴隸關係)、政治權力的佔有(篡奪或賜予),尤其是司法權的佔有(大約從1012世紀發展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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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歐莊園,圖源:維基百科。

 

下層民眾最初身份各異,主要有奴隸(servi)、自由人和隸農(coloni)的區別。伴隨著時間的演進,在被整合入依附關係中的過程中,他們的身份開始模糊,齊一化,都成爲領主的人(manicipia)。在法國,最遲從12世紀上半葉開始,農奴這一人身依附等級形成。他們被固定以一套各地類似的義務:首先是人頭稅。其次是禁止與非同等身份的人通婚,也不能與非同一領主的依附者結婚,最後則是遺產稅。在德國,依附農的身份仍舊保持了多樣性。

依附農對領主的依附首先是一種人身依附關係。以至於他無論走到哪裡,這種依附關係都與之相伴隨並世襲給他的後代。人們認爲,農奴犯罪,至少涉及“死刑判決”的罪行,應由農奴的領主,而非其他人做法官,不管領主是否有正常的審判權,也不管被告農奴的居住地何在。

領主繼承人對地產的分割,以及領主不斷授予附庸采邑,使得西歐莊園難以集中化。由此帶來的結果是,許多莊園同時將觸角延伸到幾個村莊的土地,同時又不與任何莊園重疊。12世紀,除了新墾地,莊園與鄉村很少有共同的邊界。大多數農民同時屬於步調不一致的兩個群體:一方是同一領主的臣民,另一方則是同一鄉村共同體的人。

這導致了在依附關係和共同體關係之間存在著某種緊張。一方面,縱向且略帶封閉的依附關係必然會對村落共同體的人際關係造成某種分割。尤其是,當某些村落被不同的領主所佔有時,不同領主的依附者之間不得通婚的規定尤其會對鄉村共同體的人際關係帶來某種衝擊。而當兩個領主兵戎相見時,一個村共同體之內的村民更不可能還相安無事。另一方面,除了在領主自領地上強制服勞役外,其餘時間,農民主要是在自己的佃領地上耕作。房舍比鄰而立,加之共同的耕作習慣,其他的利益連帶,一個鄉村內的人之間必然也存在著各種聯繫。

布洛赫指出,這種狀況導致了領主權力的嚴重衰落。在某些地方,家長式的家族獨立存在,或者兩三個家族共居於一個小村莊。在那裏,莊園通常是由數量不等的這樣的小村莊組成,這種分散性意味著莊園是一個相當鬆散的結構。

12世紀初葉以後,大規模的土地拓荒運動,迫使拓荒先驅者以明確的契約條文來吸引依附者。加之窮人中教育的進步,人民也空前地重視書面文件。上述種種促進了各種義務的穩定和逐漸減輕。由此開創了歐洲莊園史上的一個新階段,即重視法律的態度的出現

義務的穩定化,也引發了莊園內部組織結構的劇烈改變。強迫勞役普遍減少,有時爲貨幣地租所取代,貨幣地租偶爾也代替實物地租。義務中不穩定的、偶然性的部分逐漸被淘汰。人與人之間的依附關係隨之改變,乃至消失。法國、義大利在13世紀以後不斷出現解放農奴運動,廢除農奴制度。即便在法國,農奴制存留下來的地方,農奴制也不再被視爲一種人身依附關係紐帶,而更多被視爲一種土地依附關係。這一直持續至大革命前夕。它意味著,擁有佃領地使人成爲農奴,放棄佃領地則使人獲得自由。領主任意徵稅被視爲幻想,農奴負擔的義務強調要以契約爲基礎。

綜上,在封建社會初期,在下層民眾中存在著一個身份齊一化的過程,他們都逐漸被整合入與某位領主的人身依附關係之中。縱向且封閉的人身依附關係對鄉村共同體的人際紐帶帶來了衝擊。反過來,鄉村共同體的人際紐帶也削弱了領主權力。12世紀中葉以後一系列歷史進程,進一步推動了人身依附關係向土地依附關係,進而向現代意義上的法律上的、對等的契約關係轉化。當然,這並不意味著人們之間身份上的平等。相反,不平等作為一個問題正是在上層與下層的人際紐帶日益失去實質內容之際凸現出來。當民眾不再需要依靠領主來尋求保護時,社會等級的差距便成爲一個亟需解決的問題。

仍然有待觀察的是下層民眾與王權的關係。領主司法權的存在以及依附農與領主之間的既是人身依附,又是土地依附的關係,限定了依附農對公共生活的參與,更不必說與國王的直接或間接地接觸了。不過,正如我們之前提到的,這並不意味著在封建社會,普通民眾心目中就沒有國王的位置。國王往往會要求領主的屬民宣誓效忠於他。更爲關鍵的是,從8世紀的加洛林王朝開始,國王的加冕典禮開始訴諸於基督教的膏油儀式來神聖化王權。經由此儀式,國王成爲上帝在世間的代理人。“神聖王權”這一觀念借由基督教信仰而深入民心,並在中世紀晚期王權擺脫教權的束縛,以及王權的集中化過程中煥發出活力,直接推動了傳統政治向現代政治,傳統封建社會向現代民族國家的轉變。總的來說,在封建社會,一般民眾對於王權,更多的是處於一種遙遠的想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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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且不論用“家族國家觀”來理解傳統中國是否得當,我們不得不承認的是,不論清朝歐洲傳教士、伏爾泰等人對中華帝國的禮贊,還是孟德斯鳩、黑格爾對中華帝國的否定,他們至少看到了,較之於西方上層與下層之間的隔閡,傳統中國國家的中央與地方、上層與下層之間存在著某種“貫通”。這種緊密聯繫使得黑格爾認爲這個帝國是如此和諧,以至於它都停滯了。問題是,究竟是怎樣的制度安排或人際紐帶貫通了傳統中國的制度架構。我們在這裏將僅考察秦漢這一時段,主要集中於西漢時期整個社會的人際紐帶。並且,我們尤其要留意那些潛在的“不和諧”之處。

西漢建立之初,迫於時勢,不得不推行郡國並行制。原因之一就是趙、齊、楚等地風俗各異,難以治理。因此,劉邦完成軍事征服,政治統一後,並未急於統一文化,而是接受和容忍不同習俗並存,針對不同習俗採取不同政策。秦、魏、趙等西部地區設郡縣“奉漢法以治”,趙、燕、齊、楚等東部地區則立王國從俗而治。由此留下了東西異制、郡國並行、法俗兼存、秦楚雜糅的局面。這一狀況在文景兩朝似乎也沒有太大改觀。應劭《風俗通議》雲:“然文帝本修黃老之言,不甚好儒術,其治尚清靜無爲,以故禮樂庠序未修,民俗未能大化,苟溫飽完結,所謂治安之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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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俗通義》,圖源:数字图书馆。

 

漢初中央政權對地方的態度以防備、無爲放任爲特色。漢初太守其職責本意在軍事,監督諸侯王、防範盜賊,而非治民。由於郡國守相的注意力並不在於日常地方事務,漢初中央政對於地方的固有社會秩序幾乎可說未加觸動。武帝以前的中央政權,更多的是與山東之間維持一種倚靠實力的穩定局面,而未能改變或擾動基層社會秩序,更無法紮根。那麽,中央政令又如何貫徹下去呢?

 

() 家族、鄉裡共同體與父老

商鞅“開阡陌”時的“家”主要是核心家庭。五個核心家庭組成一個三族集團,共居於一個大門之內。五個三族集團編爲一伍。繳納租稅、維持治安,均有一伍承擔,遂創立了同伍連坐制。四個舊裏(每個舊裏爲25家,即五個三族集裏),集中爲一個新裏,兩個互相沒有血緣關係的舊裏,各自的五個大門隔巷相對,編爲一什,相互監視。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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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裏結構示意圖,图源:作者提供。

 

這一什伍制如若真的付諸實踐,顯然將破壞舊裏中原有的社會聯結紐帶,或社會秩序。尤其是父老在裏中的地位。此外,秦律中,還有“異子之科”的條例,即子壯必須分異,另立門戶,不分異者則賦稅加倍。上述法令和制度想必是予以實施過,才有賈誼對秦俗敗壞的描述:“商君違禮義,棄倫理,並心於進取,行之二歲,秦俗日敗。秦人有子,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假()父耰鉏杖彗,耳()慮有德色矣;母取瓢碗箕帚,慮立誶語,抱哺其子,與公並踞。婦姑不相說(),則反唇而睨。其慈子嗜利,而輕簡父母也,念罪非有倫理也,其不同禽獸懃焉耳。”

不過,像杜正勝所說的那樣,這套制度把基層共同體“一變而爲相伺、相糾、相察的冷酷社會”則未免誇大其詞。劉邦在反秦擊項的過程中,數次與父老接觸,利用父老和裏中子弟的關係而徵稅收租。由此可以看出,父老與子弟在裏中關係密切,顯然不是一日兩日建立而來。因此,什伍制對基社區的破壞程度不宜估計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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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正勝(1944-),圖源:维基百科。

 

漢承秦制,並且由於漢代實行口賦,合戶共籍並無實利可圖,所以漢初同居共籍的家庭形態可能也是以核心家庭爲主。但是,當親老弟弱之時,成年兒子必須接待他們同門共居,承擔贍養或撫養的責任。除此之外,個人的親屬圈子包括了兄弟以及兄弟之子。兄弟之間並不同居,同居也未必共財。這大致是漢初個人首要的扶助圈子。

其次當推鄉裡共同體。關於鄉裡的性質、鄉裡與家族的關係,至今仍無定論,但以下幾點,當屬共識而無疑:首先,裏邑之中有祭祀、共飲、均賦的風俗;其次,裏正、父老尤其是後者是裏中的領導者。再次,裏邑之中的活動和父老、裏正的領導,以及裏的獨特建築風格,將裏建構爲一個緊密的、互幫互助,有著濃厚感情的基層共同體。換句話說,經由裏邑和父老,各個家族之間也凝聚起來。尤其是父老與子弟之間構成了一種緊密關係。

需要強調的是,父老對於裏中秩序的維持,依靠的不是父權或家父長式的絕對權力,後者乃是來自於羅馬法的概念,不能隨意拿來用於分析這裏的問題。裏中父老的權威和權力來自於敬老這一傳統。在農業社會中,年長者經驗豐富、德高望重。父老在裏中負責祭祀時選擇社宰,監督社區費用收支,指導社區祭祀行事、指點品評行祭子弟的做法。父老還參與祭雨。負責管理裏內設施修繕。裏中子弟平日在裏中的生產或日常生活中多受父老指點,而心存敬意。在這種情況下,父老與子弟在敬老倫理之下結成了一種緊密的關係。此外,各裏之間父老之間也存在著溝通,控制著縣中輿論。

不止于此,漢初,父老還構成了國家與基層聯結的紐帶。考慮到徵兵、收租,劉邦政權時期較之于秦,並沒有實質性的變化,但劉邦卻能夠尊重父老而使得民心向己。劉邦一生、數次與父老接觸,積極利用父老,籠絡民心。父老一方面構成了基層權力運作中民間輿論與利益的代言人。政府政策通常需要聽取父老意見。另一方面則成爲向下傳達官方意圖的仲介。東晉次指出,父老中的某些代表可能同時還兼任裏正。

總之,漢初國家權力運作的基礎是裏,國家權力並不能直接控制每一個個體,而必須充分尊重並利用裏中父老這一勢力,並借助於此來掌握“編戶齊民”。

 

() 豪強、父老與酷吏

在我們考慮漢初基層社會時,另有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即豪族、豪強與任俠所結成的集團。王船山指出:“遊俠之行也,上不能養民,而遊俠養之也。秦滅王侯,獎貨殖,民乍失侯王之主而無歸,富而豪者起而邀之,而俠遂橫行於天下。”因此,任俠正是盛行於戰國、秦漢的戰亂頻仍,國家不能爲個人提供有效保護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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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船山(1619-1692),圖源:維基百科。

 

前文說過,鄉里共同體主要由敬老倫理所維繫。對於那些不服從管教,不事生產,四處結黨者,即所謂“少年”,父老恐怕也無可奈何。這再次證明,父老對裏中子弟的控制並非那麽有力。尤其是戰爭年代。這種“少年”人數必然增多,且相互勾結,結成某種豪強共同體。甚至能夠憑藉這種勢力謀得基層小吏的職務。如劉邦這樣的“少年”就能擔任亭長。由此一來,在基層鄉里,除了父老這一領袖之外,另有豪強或豪俠共同體也充當著某種領袖的角色。

《史記·高祖本紀》記載:“秦二世元年秋,陳勝等起蘄,至陳而王,號爲‘張楚’。諸郡縣皆多殺其長吏以應陳涉。沛令恐,欲以沛應涉。掾、主吏蕭何、曹參乃曰:‘君爲秦吏,今欲背之,率沛子弟,恐不聽。願君召諸亡在外者,可得數百人,因以劫眾,眾不敢不聽。’乃令樊噲召劉季。劉季之眾已數十百人矣。於是樊噲從劉季來。沛令後悔,恐其有變,乃閉城城守,欲誅蕭、曹。蕭、曹恐,逾城保劉季。劉季乃書帛射城上,謂沛父老曰:‘天下苦秦久矣。今父老雖爲沛令守,諸侯並起,今屠沛。沛今共誅令,擇子弟可立者立之,以應諸侯,則家室完。不然,父子俱屠,無爲也。’父老乃率子弟共殺沛令,開城門迎劉季,欲以爲沛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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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圖源:維基百科。

 

這段文字剛好提供了這兩股勢力遭遇的情形。“因以劫眾”以及劉邦匪氣十足的恐嚇“不然,父子俱屠,無爲也”說明了豪強與父老代表的是兩種秩序。

據增淵龍夫考證,“任俠”之“俠”指以私劍武勇立威於鄉里,聚集和自己有私交的黨徒,若遇到侵害宗族和朋友者,則以劍報之,是所在州裏之雄,而且由於結成私交且經常注意節操,所以即使觸犯法禁,卻在民間中享有聲望的那些人。所謂“任”,是指結成這種私交以信義爲基礎,一旦結交,便意味著必須要對他負責任,可以不顧個人利害生死,而救人於危急,以身匿藏亡命罪人。據此,東晉次指出,豪俠的結合,即“任俠習俗”憑藉的是個人之間的信義往來。它超越了裏共同體,其秩序的維持依靠的是客的支持,並沒有取得民的支持。像父老一樣,各地豪強之間也存在著橫向聯繫。

漢初劉邦的一系列剷除異己的活動,以及叔孫通定制事件都說明了劉邦集團在奪取政權後,轉變了其豪強集團的內部關係。劉邦起家於豪強,對於基層更爲瞭解,作爲當政者,不能不對基層的少年、豪強、任俠提高防範。其措施,除了尊重父老,利用父老控制子弟外,還有遷六國大族於關中以及賦予地方太守較大的權力,震懾一方。如我們前面所說,漢初地方政權總體上以防備、無爲爲特色,並未觸動豪強秩序。

只有到了武帝時,採用主父偃的的謀議,數次將郡國豪傑遷徙至茂陵,對於未能遷徙者,則鼓動酷吏之流以非常手段予以剷除,才開始嚴重觸動地方豪強秩序。酷吏大多出身寒微,做過刀筆吏,又多在中央擔任過禦史,能夠很好地在地方伸張皇權,嚴明法紀。武帝時還設立制度化的部刺史制,所察六條中的第一條就是針對地方豪傑。對於掌握財富的富人商賈,武帝也以鹽鐵專賣、平准均輸、算緡錢等措施予以抑制。

據此,我們看到,漢初中央對地方基層的領袖有著兩種不同的態度:對於父老,採取尊重並加以利用的方式,依靠父老與子弟的親密關係,貫徹政令。父老構成了政治權力下達基層,滲入民間的仲介。對於豪強、富人,則採用遷徙,打壓的方式。這兩種態度並不難理解。父老對裏的控制依靠的是敬老倫理,並且父老與子弟在裏中以農事爲主要活動,保守見長,對於國家權力並不構成太大威脅。豪強則不然,他們年輕好勇,四處結黨營私,並非安分守己之輩。尤其是,他們能夠組成武裝勢力,對新生的國家權力威脅非常大。

正是借助於中央對豪強等勢力集團的打壓,父老才能夠在裏中樹立起威信。換句話說,遠非韋伯等人所想,傳統中國的鄉村構成了一個自治體。相反,這個村落共同體的秩序維持儘管直接依賴于社區內的敬老倫理,但是,在間接上則要依靠國家權力予以保障。這種保障既包括了國家對父老的尊敬,也包括了國家對豪族大戶的打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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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斯·韋伯(Max Weber1864-1920),圖源:維基百科。

 

《漢書·王尊傳》載三老上書讚揚王尊的捕盜誅豪行爲:“湖三老公乘興等上書訟尊治京兆功效日著:‘往者南山盜賊阻山橫行,剽劫良民,殺奉法吏,道路不通,城門至以警戒。……關內侯寬中使問所征故司隸校尉王尊捕群盜方略,拜爲諫大夫,守京輔都尉,行京兆尹事。尊盡節勞心,夙夜思職,卑體下士,厲奔北之吏,起沮傷之氣,二旬之間,大黨震懷,渠率效首。賊亂蠲除,民反農業,拊循貧弱,鋤耘豪強。長安宿豪大猾東市賈萬、城西萭章、剪張禁、酒趙放、杜陵楊章等皆通邪結黨,挾養奸軌,上幹王法,下亂吏治,並兼役使,浸漁小民,爲百姓豺狼。更數二千石,二十年莫能禽討,尊以正法案誅,皆伏其辜。奸邪銷釋,吏民說服。尊撥劇整亂,誅暴禁邪,皆前所稀有,名將所不及。’”由此可見父老與國家權力之間的關係。

不過,僅僅依靠部分酷吏對於豪強的繳殺顯然不能徹底剷除豪強秩序在基層的存在。如東晉次提醒我們的,從漢代私之國盛行來看,裏內、裏與裏之間的秩序,僅僅依靠父老的威望來維持顯然是不夠的。酷吏畢竟也是少數。橫向聯繫的豪俠可能擔當了仲裁、調停的任務,主動介入族間的私鬥復仇。

因此,從總體上看,在國家(主要借助于酷吏)、父老與豪強之間存在著一種微妙的制衡,它既保障了中央政令的暢通,又給予了地方以一定的自主性。

 

(三)士人階層與循吏

說豪強與少年皆是無賴,並不恰切。從劉邦集團的成員來看,他們中的許多人是生逢亂世,胸懷大志,待機而發。或許也正是因爲如此,父老子弟才能給予他們以一定的容忍。等到國家穩定之時,對於這樣的人,僅僅打壓是不夠的,還必須提供一些途徑讓他們參與到政治權力機構中。

漢初用人以軍事、蔭任、資選爲主要途徑,針對的是原已參政者,而未能將仕途普遍開放。漢初至武帝,丞相多由功臣或功臣之後及外戚擔任,昭宣丞相大多出身掾吏、文吏,元帝以後,丞相多屬儒生,除王商外,多是經學之士。這主要是因爲,漢初儒士逐漸憑藉其以經典評論是非的能力而有了更大的自覺和自信。儒家思想逐漸取得主流地位。同時,也正是因爲一套人才選拔機制逐漸建立起來,爲士人提供了向上流動的管道。

實際上,武帝晚年,已經爲轉變政策,即從偏重開邊興利、用法轉向守文作了準備。昭帝詢賢良方正以民間疾苦。儘管武帝時,已經舉行過多次孝廉和博士弟子員的察舉,但這些賢良方正只是作爲宿衛之臣。只是在昭宣以後,孝廉成爲歲舉,並且不斷擴大博士弟子員的數目。武帝至西漢末,博士弟子員的數目增加了兩百倍。成型于武帝之後的文官體制,提供了一條地方到中央的流動管道。各地的青年才俊往往到長安太學接受教育或經舉孝廉而被選入天子左右,在朝爲官後,再回到本鄉或被外放到其他郡縣做官。某些人又會從地方再遷回到中央。這種內部流動至少起到了以下兩個作用。

首先,國家所設立的正式機構,如武帝時在郡國所設立的學校,通過確定的思想、定期的選拔方式等途經,爲各地俊傑供提供了一條穩定的上升路徑,以便參與到政治權力結構之中。由此,漢初的豪傑逐漸轉變成中葉以後的士大夫階層。西漢中葉以後,士大夫和察舉到中央的人及地方掾吏在地方構成了一個權力集團。世族大姓逐漸出現,不僅在地方握有權力,在中央亦有發言權。

其次,則是移風易俗,促進文化統一,使地方凝聚於中央。這主要是借助於循吏。所謂循吏,“奉職循理”,這裏的“理”即儒家的一套理念。循吏或許不僅如余英時先生所說,是在吏事之外,兼任師儒,即從事教化,建立德治或禮治的秩序,更是以經事潤飾吏事,即將儒家的“仁義”“孝悌”等觀念,貫徹到政事和法令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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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英時(1930-2021),圖源:維基百科。

 

余英時已然洞察到,循吏的吏事與師儒這兩重角色之間存在著某種緊張。尤其是,當兩者衝突時,循吏往往會舍法令而取仁義,或者採用柔和變通的方式。這與中央對吏的角色期望是相悖的。中央對吏的評價更看重其吏事,而非仁愛教化。循吏韓延壽的悲慘下場更是說明了這一點。韓延壽越是施行仁政,越是博得民眾支持,越是容易爲朝廷所猜忌。特別是西漢郡守手握重權,朝廷本想借此震懾一方,並不想生出能與其抗衡者。

吏事與師儒之衝突折射的乃是政統與道統之間的緊張。循吏之行爲肯定了“師”重於“吏”、“教”高於“政”的理念。由此,我們不難理解,爲何朝廷能夠允許酷吏與循吏的並存,甚至更爲肯定前者之所作所爲。因爲,酷吏才是真正毫不遲疑地伸張皇權,維護皇權者,而循吏,卻在伸張皇權時隱然立了一個更高的標準——道統于政統之上。這豈能不爲皇所忌諱?

循吏人數雖少,影響卻大。郡國學校、舉孝廉尚且只局限于士人階層。循吏之移風易俗針對的則是普通百姓的人倫日用。循吏與士人階層,尤其是儒生,在文化上促進了中央與地方的暢通與整合。成型於西漢中期的一套儒家倫理,借此慢慢滲入到整個社會的日常生活中。至於這一套倫理對於基層家族形態,鄉里共同體的秩序,乃至地方行政及其治理理念的影響,我們在此只能存而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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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研究的局限在於難免流於表面,而不能深入得講出制度背後的道理。加之我們上面的概述和分析難免挂一漏萬,因此,我們以下的比較只是嘗試性的,力圖講出中西方不同制度背後的人事或人際紐帶的差異。

 

()武士與士人階層

中西傳統社會的擔綱者階層對比明顯。一方是驍勇善戰、追逐榮譽,以戰鬥爲生活目的的武士階層,另一方則是彬彬有禮,以修齊治平爲人生理想的士人階層。學識所限,我們在這裏無法就這兩個階層之間的生活風格、精神乃至對各自文明的進程的影響作出分析和比較。這裏僅就二者出現的條件略作澄清。

在一個戰爭頻繁、暴力衝突不斷的社會,對於暴力的恐懼與崇拜,使得武士被等同爲貴族。伴隨附庸關係在上層社會的鋪展以及采邑的授子,騎士階層迅速興起。騎士熟衷於戰爭,因爲只有借助戰爭才能獲取榮譽和戰利品。騎士的嗜血、好勇,使得他們的休閒生活也具有暴力特點。

較之於西方的封建割據、領主林立、外部戰爭爲主的局面,中國自秦漢以來便完成了統一。自武帝輪台悔詔以後,傳統政治便開始偏重於內政。它首要考慮的是如何維持這個大一統的局面,尤其是文化上的統一。儒家思想便因應此種時勢而興起,取得主流地位。漢初儒士,偏重策論與實用,不能自免於役屬地位。自董仲舒等人治經術,而以經義褒貶人事(如直不疑以春秋大義斷案),儒生自此便取得了更大的自覺和自信。西漢中葉成型的文官體制更是培育了一個士人階層,並確立了此後中國參政的管道和主導者。

這裏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較之于西方的騎士階層,中國的士人階層的理想,直接影響到普通民眾在日常生活中的倫理秩序和觀念的培育。

 

()家族血緣關係與鄉村共同體

西歐傳統社會,我們在下層最初看到的是民眾各種身份的齊一化,以及被納入到與領主之間的等級依附關係之中的雙重過程。它發生在家族血緣關係和國家都無法提供有效保護的情況下。上層那裏,附庸關係對家族關係的寄生性,既瓦解了領主與附庸之間的忠誠關係,也促使大家族走向小家族。在下層那裏,鄉村共同體的人際紐帶則被莊園制度的縱向人際紐帶所分割。因此,上層的人際紐帶與下層的人際紐帶都朝向對等的人身關係演進。

伴隨著現代國家或官僚制的出現以及軍事保護能力的增強,人們不再需要尋求等級依附關係來保存自己。16世紀晚期一直至18世紀,在構建現代國家理論中,個體與國家是理論思考的主要對象,相比之下,地域共同體和家庭則要麽被忽視,要麽被視爲需要夷平的仲介。這尤其體現在契約論所構建的自然狀態。它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當時的人際關係狀況。自然人是一個擺脫了各種社會紐帶的、彼此獨立和平等的個體。正是這樣的個體以及他們所搭建的對等的契約關係構成了現代制度的基礎。

較之於西歐封建社會長期演進過程中,家族血緣關係與鄉村共同體,以及等級依附關係等人際紐帶在彼此的對抗中逐漸被夷平,進而朝向對等的契約關係的趨勢。中國自西漢以來,鄉村共同體與家族就一直煥發出活力。國家既在間接上了保障了鄉裡共同體的父老秩序,也給予它以相對的自主性。上文已經就此論述,在此就不贅述。曹魏以戶爲課稅物件,以及對“異子之科”的廢除,加之西漢儒家理念的影響,從西漢到東漢,導致家庭有擴大的趨勢,即父母有被納入家庭之中,從核心家庭向主幹家庭轉變的趨勢。

總之,鄉村共同體和家族構成了人們基本的生活領域,而基於儒家理念的一套倫理秩序也正是生長在這樣的土壤中。儘管伴隨著中國現代秩序的構建,這一秩序已經解體,但是家庭倫理及其制度仍然頑固地存活了下來。如何在當前處境之下,尤其是面對西方傳統的滲入,重新講出其自身的道理就成爲一個問題。

 

()隔閡與貫通

從整體上看,西方傳統社會,上層與下層,下層與下層之間都存在著相當程度上的隔閡。如韋伯指出的,軍事技術及裝備的進步,導致職業武士階級的出現,而此一武士階級的出現則促成內部分化。在經濟上處於依附地位的人,是無法從事軍事訓練和購置武裝的。由此,在武士與一般依附農民之間便出現了鴻溝。普通農民被日益束縛於經濟生活中,武士階級則通過戰爭積累戰利品,最終,普通農民甚至要投靠於上層階級以尋求保護,確立一種主人和隸屬的人身依附關係。而這種人身依附關係隨後又演變爲世襲性的。

依附農民對領主的依附同時還是一種土地依附。而領主的司法權的存在則使得他與政治機構的接觸只有很少且間接的聯繫。這些都意味著,他終生活動的範圍,包括人際交往,就是局限於莊園及其附近。甚至於同屬於一個村落共同體內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因爲縱向封閉的依附關係而多了一層陌生性。一般民眾對於其他領主,乃至王權,恐怕更多的是處於一種遙遠的想像之中。而當上層與下層的人身依附關係日益微弱之際,留下的就是各個缺乏社會聯繫的等級。正是因爲這樣的等級制度已經喪失了其昔日的實質內容或道理,所以才難以爲人所忍受。

西漢政權爲我們所奠定的人際紐帶,它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此後兩千年我們這個社會人際紐帶的發展的方向或軌道。較之於西歐封建社會,西漢政權在中央與地方、上層與下層之間存在著更爲廣泛的聯繫。國家通過打壓豪強,樹立父老在鄉里共同體中的威信,既鞏固了自身的權力,也維護了鄉村共同體的秩序。在這個共同體內,人與人之間構成了某種“熟人社會”。另一方面,從地方到中央的士人構成了一個基於同一身份的階層。

武帝之後的文官體制更是提供了一條上下暢通的管道。地方士人能夠被選拔入中央或外放至地方做官,參與到政治結構之中,這些士人在未仕或退休後,大都具有地方領袖的資格。這裏我們還沒有辦法去進一步探討父老與士人階層之間的互動。但是,僅就西漢來看,這兩者之間似乎存在著密切的聯繫,共同成爲中央政令貫徹地方,地方整合于中央的仲介。這種貫通還體現在,士人階層,尤其是循吏的移風易俗,推進文化統一上。較之於西歐中世紀上層封閉的拉丁語世界與下層各種土語並存的局面,中國傳統社會在文化上一直存在著某種一體性。總之,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央與地方,上層與下層之間存在者某種貫通。

正是在這種背景之下,鄉村共同體和家族成爲了儒家倫理發育的土壤,並從中培育出某種濃厚的地緣和血緣親情。中國傳統社會從具體生活中、內在培育出來一套倫理秩序,構成了成爲人們共同生活的紐帶。

相比之下,西歐現代社會的前身,封建社會是一個以依附關係爲主要人際紐帶的社會。而這種依附網路中同時還留存了既往的家族血緣紐帶和鄉村共同體的紐帶,在長期的演變中,它們既相互勾連,又彼此對抗和消耗。這種內耗的結果是,人們彼此之間身份的齊一化和人際紐帶的形式化。個體被剝奪了其自然的地緣紐帶或血緣紐帶,而參與到某種人爲的法律規定下的、身份對等的契約關係中。正是這一人際紐帶構成了現代民族國家和現代社會的各種制度架構的基礎。

晚近社會理論對於現代社會人際關係的形式化、陌生化和疏離化的批判,提出了一個亟需應對的問題,即如何從這樣一種人際關係中重新培育出一種切己的倫理,從而構成人們共同生活的連帶,以彌補法律框架下空洞的人際關係給現代人所帶來的空虛和無家可歸感。在這種背景下,我們上文的比較就不是一種懷舊,而是一個起點,它要求重新審視我們自身的傳統,努力言說其內在的道理,而這則指向了某種共同生活的可能性。

 

文字编辑:方紫怡

推送编辑:温炯智、毛美琦

审核:孙飞宇、许方毅

文字节选自《社会理论学报》第十五卷第二期,2012年,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