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北大社会学刊 > 明理

鄧正來:知與無知的知識觀:哈耶克社會理論的再研究(下)

鄧正 科學季刊主編

 

摘要:本文哈耶克不同時期所確立的不同核心概念出發,哈氏的社理論建構過程進行了“時間”意義上的分析。就哈耶克社理論的建構過程而言,最重要的就是那些構成他知識觀基礎的概念:“分立的個人知識”、“知道如何”的默知識和“無知”;爲正是經由這些核心概念的引入和轉换,哈耶克實現了“知”到 “無知”脈络上的知識觀的轉换,進而在這個基礎上實現了他的社理論的個實質性命题的轉换:第一個命题是整體社秩序是經由個人間的互而達致的,它所試圖追究的問题是個人如何在“知”的情形下開始其行並相互協調;换的命题是整體社秩序不僅是由個人間的互達致的,而且更是由個人與表現爲一般性抽象結構的社行爲規則間的互而形成,它所試圖追究的問题是個人如何在“無知”的情形下進行其行應對這種“無知”。

 

图形用户界面
描述已自动生成

 

在五十年代,確地説是在六十年代,哈耶克的社理論建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而就此點言之,最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哈耶克從兩個路向出發的一系列概念的轉換,因爲正是透過這些概念的轉换,標示着哈耶克實質性社理論的建構路的變化,標示着哈耶克原有的自生自發秩序題域中的具體問題的變化,也在更深刻的面上意味着哈耶克知識觀和本體論的變化。

當然,最顯見的是觀念向規則的轉换,正如羅遜(T.Lawson)所尖鋭指出的,哈耶克在大約六十年代建構其社理論時所用的術語發生了極大的變化,諸如“意見”(opinions)、“信念”(beliefs)、“理念”(ideas)、“態度”(attitudes)等術語開始爲“支配行的規則”(rules that govern action)、“人們所遵循的規則”(rules people obey)等術語所替代。顯而易見,並不只是種語義學上的簡變化,而是反映了哈耶克在解釋社世界時所使用的範疇和所依憑的知識觀的轉换,套用哈耶克本人的説法,這些概念的轉换意味着在關行爲規則乃是客觀存在這様種洞識與不願違背那些在行中通常得到遵守的規則的傾向之間存在着某種内在關聯,而在關事件遵循規律的信念與一種行者“應當”在其行中遵循社行爲規則的感覺之間也存有某種内在聯繫。

某種程度上講,們必須承認羅遜在理論洞察方面的敏鋭力,然而極爲遗憾的是,羅遜並没有由此而做進一步的深究;而我認爲,哈耶克一層面的概念變化,恰恰是一種“表層的”或更確切地説是一種“結果性”的變化,因爲這一路向上的變化,實際上是由另一脈絡的概念變化而引發的,而這就是我所謂的哈耶克經由“無知”這個核心概念的引入而表現出“知”意義上的“分立的個人知識”觀(在某種意義上也可以稱爲“明確知識”)到“無知”意義上的“默知識”觀的直接轉化:諸如“知識”、“意見”、“信念”、“理念”等術語開始爲“無知”(ignorance)、“必然的無知”(necessary ignorance)、“不可避免的無知”(inevitable ignorance)等概念所替代。

爲此,同時也是出邏輯的考慮,以爲有必要哈耶克社理論建構過程中此更爲深刻的核心概念變化面入手,構成哈耶克社理論發生變化的運思脈絡以及其間所含有的理論問題進行探究。

不容我們忽視的是,哈耶克“知”到“無知”知識觀的轉换並不是一蹴而就的,其間還經歷了個極爲重要的階段,亦即構成哈耶克社理論建構過程的承前啓的階段,而最能表現這個階段徵的,是哈耶克在受到吉爾伯特·賴爾(Gillert Ryle)和邁克·博蘭尼(Michael Polanyi)的影響下所初步提出的“默知識”(tacit knowledge)和“知道如何”(knowing how)的觀點。

一如上述,儘管哈耶克傾向使用“關特定時空下的情”這種含了不同種類的個人知識的總稱而致使他未能明確洞見和闡明“默知識”的重要意義,是他在此時期已然初步意識到的以“知識種類”爲基礎的作爲種技術的知識與作爲種事實的知識間的差異,卻在一定意義上爲他真正洞見的“默知識”和“知道如何”的知識的重要意義開放出了某種可能性。

我個人的讀,耶克乃是在一九五二年發表《感覺秩序》(The Sensory Order)時第一次通過明確徵引賴爾“知道如何”與“知道那個”的知識二分法而論及“默知識”問題的,並且由此提出了他的社理論。在我看個相當重要的命題,亦即默知識相對於其他知識的首位性命題,一如約·格雷(John Gray)所指出的,哈耶克的認識論在其整個學術生涯中都持之一貫。

理解哈耶克知識論立的核心著作,即《感覺秩序》,是認識其政治理論以貫之論辯的個不可或缺的淵源。哈耶克的認識論立的最佳總結,見之他在著述中反覆强調的個命題:關人之理性和知識的不證自明的命題,乃是哈耶克所意味的人之心智的結構性限度(constitutional limitation),或者默知識優位理論知識。

在《感覺秩序》一書中,哈耶克透過此一命題試圖達致的目的,始終在闡明和界定理解世界的理性這種力量的性質和限度,而哈耶克這個問題的論證則顯見他所提出的三種秩序的結構之中。

 

墙上贴了海报
描述已自动生成

《感觉秩序》 圖源:豆瓣读书。

 

哈耶克所謂的三種秩序:一是“物理秩序”(the physical order),即經由客體之間關係的精確或理陳述而得到表達的世界,套用哈耶克的話説,“外部世界的物理秩序,或物理刺激因素,就我們眼下的目的而言,我們必須假設它是已知的,儘管我們關它的知識,當然是非全涉的(imperfect)”;二是傳導刺激的神經纖維的“神經秩序”(the neural order),“儘管毋庸置疑是整個物理秩序的一部分,然而它的另一部分則不是能直接爲人所知的,而只能被重構”;三是“感覺秩序”(the sensory order),即作爲種爲人們所感知的世界;哈耶克認爲,“感覺的思想或現秩序(以及其他思想秩序)是可以直接爲人所知的,儘管我們關它的知識在很大程度只是種‘知道如何’而非種‘知道那個’的知識,且儘管我們可能永遠没有能力通過分析而揭示出決定那個秩序的所有關係”。

當然,與哈耶克上述命題的關係而言,他在這些秩序結構中更爲關注的乃是上述第二與第三種秩序間的關係,因爲他論證説,思想或現秩序乃是由大腦和神經系統回刺激因素的生理過程而産生的,因此,神經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類分器官”(an apparatus of classification),經由決定神經系統中關係系統或刺激因素的方式而産生感覺和其他思想秩序。顯而易見,上述秩序間的關係頗有助哈耶克説明這種默知識的性質。

首先,就這種默知識而言,行者並不需要“有意識”地去獲致它,因爲他們已經有了它:他們在生活和學習的過程中已然掌握了在社中生活和遵循社行爲規則的技術,亦即已然掌握了“知道如何”這種默的知識。正是默知識與感覺秩序之間所具有的這種内在關係,致哈耶克得出結論説,人之心智本身乃是種社和文化構成的産物,它無力使自身與那些使它進行分類的規則相分離,這即是説,心智的構成性規則始終高於對心智本身的理解,也因此它“絶不能充分解釋其本身的運作”。

其次,一如上述,每個人所感知的秩序都與默知識有着内在的關係,而這種作爲毋須明言釋的知識的默知識爲人們在各種情形中行事提供了以貫之的指。這種知識乃是獨立理性,通過學習和闡釋的經驗、最基本的是通過那種由諸如家庭這類制度承下的文化統所提供的。哈耶克經由把他此前所主張的理論知識以分立的個人知識爲背景的觀點,他此時赖爾那裏繼承的關“知道那個”的知識源出“知道如何”的知識的觀點相結合,主張“明確”或“有意識”的知識植根最初由文化統形成的默知識之中。他的這洞見使他認爲這種“知道如何”的默知識並不是由形式制度存和播的,而是隱含的非正式的制度網絡(informal institutional network)之中的,而處這種網絡核心位置的便是人們遵循但並不知道其結果的一般社行爲規則。

,説這種“知道如何”的默知識隱含文化統之中,但文化統並不决定默知識的具體内容,因爲由個人有的默知識乃是種高度個人化的知識,者説它是相當依附“知道者”本人的;這種知識所反映的是作爲個人感覺的他個人所處的環境,而這種反映是獨特的,而也只在個相當有限的程度上是可以播的。因此,默知識乃是種實踐性知識,種“能確使有機體持續存在”的知識,與個人關於對事件的回如何影響生存的感覺相關的,而且也是由這種感覺形成的。哈耶克此一研究進路的意義在,們作爲個人的所作所爲乃是與我們關生存之習慣性認知緊密相關的;再者,“知道如何”遵循社行爲規則的行者,毋需而且不用知道隱含這些規則本身之中的一系列事實。

在這裏,我們又看到了吉爾伯特·赖爾哈耶克的影響,爲賴爾在一九四五年亞里士多德哲學學會所發表的<道如何與知道那個>的主席演講中指出,“知道項規則…並不像有一些額外信息,而是能踐履某一智識上的作用[或運作]”;這即是説,知道項規則免除了增加“一些額外信息”的必要性,换言之,儘管遵循項規則的行者確實有了更多知識(就他們是該項規則更富技術的運用者而言,他們在更深的面上知道了“如何”),但是關鍵之處卻在他們並没有因此而增加任何關“那個”的知識。

當然,我們此也發見了博蘭尼在《個人知識》(Personal Knowledge)名著中所提出的關“默知識”的理論哈耶克的影響,而最爲明顯的影響就表現在哈耶克其原有觀點的修正並得出知識在本質上是實踐性的知識的論断,以及表現在哈耶克博蘭尼下述觀點的明確運用,即我們所運用的大量知識都具有默性質,所以我們知道的要比我們能用語言表達的多。

經由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在關於默會知識首位性的命題中,哈耶克還經由宣稱大多數知識必定储存或體現於那些支配行動和觀念的社會行爲規則之中而對實践在建構人類知識中的首要性做出了預設,這實是因爲他認爲,默會知識在根本上乃是一種實踐性的知識,正如畢杜斯(William N. Butos)哈耶克的知識觀所做的較爲明確的總結:哈耶克頭腦中的那種知識,要比那些被納入主流經學模式的典型知識寬泛得多:除了價格、量和價格預期以外,它還意指可爲個人所運用的各種各様的實踐性知識,以及那些在很大程度上是關行爲的一般性規則、統和社習俗的默知識。當然,在我看,格雷的評價更爲確切:

我們可以説,哈耶克的著述表明他把吉爾伯特·赖爾所謂的“知道如何”、邁克·博蘭尼所謂的默知識、邁克·奥克蕭特(Michael Oakeshott)所謂的統知識等都視作我們所有知識的淵源。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認爲知識的品格在根本上是實踐性的——我們可以説哈耶克贊同這様個命題,即實踐在人類知識的建構過程中具有首要性。這並不意味着哈耶克理論建構事業的輕視,而是他把我們實踐性知識的理論重構視作必然不是全涉的。

 

图片包含 网站
描述已自动生成

《个人知识》 圖源:豆瓣读书。

 

儘管哈耶克經由“默知識”這個核心概念的引入而提出的默知識首位性的命題以及其間隱含的實踐在知識建構中具有首要性的預設,都表明了他知識的承認,但是我們必须指出,對於哈耶克的社理論建構而言,他的這個命題還只是個初步命題,因爲他關知識的洞識,在他爲回答社秩序如何創建並維續自身這個問題而必须展開的關知識的發現和傳播方面的討論過程中並没有發生任何作用;再者,哈耶克此還只是直接納博蘭尼和赖爾的觀點而未能在根本上超越他們關知識的個人性質和知識型構的生理性質的觀點,而這最爲明確地表現在他未能洞識默知識的可能路對儲存和播甚至協調不同的個人知識的社行爲規則做出進一步探究。

然而我們無論如何還是必須承認,哈耶克經由“知道如何”的默知識這個概念的確立而提出的上述命題及其預設依舊爲哈耶克的社理論真正建構展開了一系列可能性。

首先,“知道如何”與“知道那個”的知識進行區别的重要意義,乃在哈耶克把“默知識”這個概念變成了某種信念,進而確立了它在性質上與非默知識的不同。正是在這裏,哈耶克已然知識的存在態轉向了知識性質的審視:他“知識種類”的可能性中探及了知識在性質上的區别而非僅在量或類上的區别,而這反過又使他關“知識種類”的主張具有了開放理論問題的實質性意義。與非默的知識完全不同,“知道如何”的默知識提出了這様種可能性,即行者或許以默的方式知道事物並以默的方式遵循規則。這需要指出的是,“默會”這個術語通常所意指的是某些東西被理解而毋需被陳述,因此這個術語所强調的毋寧是知道對象的方式,而不是陳述知道對象的能力。正如哈耶克徵引賴爾的觀點所指出的,“知道如何”乃存在規則行事的方式之中,而就這些規則而言,人們雖説可能有能力發現它們,但卻不用爲了遵循它們而必須有能力去陳述它們。

更爲重要的是,這種默知識還爲哈耶克最終進入並確立他的“無知”立提供了某種可能性:我們的知識在很大程度上是默知識,由我們知道的要比我們能陳述的多,而且由調整我們行爲和感覺的社行爲規則以及那些支配我們的規則歸根到底都處聞釋不及的態,所以在某些情下,我們就可能只有極爲有限的知識甚或没有知識,也就是説我們有可能是無知的。一如前述,探究行者如何根據溝通性知識協調他們之間的互是一回事,而探究行者如何在無知的況下始其行並相互協調則完全是另一回事,因此,哈耶克就必须“知”意義上的知識觀向“無知”意義上的知識觀進行轉换。

其次,與上述進入“無知”意義上的知識觀的可能性相關的是,哈耶克經由“默知識”這概念而確立的關知識首位性的重要命題,還爲他切實進入社理論更深面的題域提供了某種可能性。

一如上述,哈耶克所持有的“分立的個人知識”觀和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進路不僅使他的異質性保有着高度的警醒,而且還使他認識到不同的行者在不同的情形和環境中會擁有不同量的知識。然而,在這些知識當中,重要的並不是“知道那個”的非默知識而是“知道如何”的默知識,而這種默知識卻顯然不是哈耶克在此前所宣稱的作爲發現和播知識的機制的電信系統(即價格體系)所能存、發現和播的。

因此,如果在社秩序自生自發過程中播並發揮作用的大量默知識並不能由電信系統作爲承中介,那産生下述個極具重要意義的可能性:第一,哈耶克的這認識有可能否定他本人就電信系統之作用和效用所做的誇張性主張,因爲大量的默知識並不是由電信系統發現、播和存的;第二,哈耶克關電信系統有限作用的這個可能的認識,有可能肯定性的路向上激其他增進這種知識發現、播和存的機制做出進一步的追究;一如我們所見,哈耶克此的研究漸使他洞見到了承載集體智慧或知識的社行爲規則的重要意義並由此真正確立起他的社理論。

我個人以爲,理解哈耶克五十年代只是提出“默知識首位性”的初步命題,以及這一命題爲哈耶克社理論的發展開放出了一系列可能性這點,極爲重要,因爲哈耶克關知識首位性的命題的真正確立,實是與他在一九六○年發表的《自由秩序原理》著作中開始創建的“無知觀”以及由此而引發的實質性社理論的推進緊密勾連在一起的。

眾所周知,哈耶克只是到了一九六○年發表《自由秩序原理》一書而且更爲重要的是一九六二年發表<規則,認知和可知性>這篇著名論文的時候,才開始博蘭尼和賴爾關“知道如何”的默知識觀引入進了他自己的社理論發展脈絡之中。哈耶克在<規則、認知和可知性>一文中以言説者、騎自行車者、手藝人、滑雪者等作爲範例,以説明行者在知道如何方面的“知”然卻同時在知道那個方面的“無知”,正如哈耶克引撒比(Edward Sapir)所指出的,“我們作出發點的最爲顯著的現事例,乃是小孩以符合語法規則和習慣語的方式運用語言的能力,然而這些語法規則和習慣語則是他們所完全不意識的”;由此出發,哈耶克更爲明確地指出,“上述現乃是種極爲寬泛的現,而且含了我們所謂的所有的技術。手藝人或運員的技術在英語中這種技術被稱作‘知道如何’——雕刻,騎自行車,滑雪或打繩結等,都屬於範疇。”

哈耶克列舉這些範例的深刻含義乃在指出,在社生活中,有許多現是個人行者無聞明、並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的,正如他所言的,“這些技術的特徵就是我們通常無力明確(以語言方式)陳述其間所隱含的行事方式”。

 

手机屏幕截图
中度可信度描述已自动生成

《致命的自负》 圖源:豆瓣读书。

 

然而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此一層面的“不知道”並不防阻行取行,因爲他們知道如何遵循社行爲規則和如何行事。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負》一書觀點給出了總結性的評論:

遵守行爲規則與知道一些東西,二者之間存在種差異。這種差異已由各種各様的人物以各種各様的方式予以指出。例如,吉爾伯特·赖爾就曾在“知道如何”與“知道那個”之間作出區分。遵守行爲則的習慣,迥然不同知道自己的行爲産生某種效果。該根它的本面目看待這種行爲。事實上,它是一種技能,人們借此使自己與種模式相適乃至相融合。對於這種模式的存在,人們可能很少知;對於它的效果,人們可能也不得而知。儘管不能解釋或者描述,多的人畢竟可以認識種不同的行爲模式並使自己與之相適。所以,個人已知的事件如何反,必然地由關自己行爲效果的知識決定,因爲我們經常不具而且也無法具這種知識。既然我們無法具這種知識,那就乎不存在甚合理的理由要求我們有它;事實上,如果我們的所作所爲真的全都只聽命我們就這種效果所有的有限知識,我們恐怕變得更加貧窮。

顯而易見,哈耶克在一九六○年以知識論題的討論中,不僅没有忽略知識的分散性質,而且還在社理論强調社行爲規則的脈絡上增加了知識的默性質,因爲哈耶克知識和以默方式遵循的社行爲規則的探究,並未停止在類似騎自行車或言説種語言這様一些物理性的行(physical acts)面。

儘管哈耶克仍然認爲“知識只作爲個人的知識而存在,所謂整個社的知識,只是種比喻而已。所有個人的知識(the Knowledge of all the individuals)的總和,絶不是作爲種整合過的整體知識(an integrated whole)而存在的”,但是需要我們注意的是他又緊接着强調指出,“這種所有個人的知識的確存在,但卻是以分散的、不完全的、有時甚至是彼此衝突的信念的形式散存個人之間的,因此我們如何能做到人人都此種知識中獲益,便成了個我們必須正視的大問題。”

正是哈耶克此處所説的“個我們必須正視的大問題”以及他這個問題的回答,表明哈耶克不僅超越了他自己在《感覺秩序》一書中的觀點,而且也超越了像博蘭尼和賴爾這様一些主要關注生理性行或實踐方式的思想家,因爲哈耶克經由此而把探究的範擴大到了諸如工作活動、文化統、制度或社行爲規則等這様一些社題域。因此,我個人以爲,哈耶克透過這個“大問題”的設定和回答而知識擴展到這些社題域之中,實是他的社理論的真正原創性之所在。

 

图形用户界面, 应用程序
描述已自动生成

 

上文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哈耶克主要在賴爾和博蘭尼等論者的影響下,經由“知道如何”這種默知識概念的引入才有可能六十年代開始考慮種允許他知識、默知識、無知、規則和電信系統等論題結合進他自生自發秩序發展過程的闡釋之中的極爲繁複的社理論,進而才有可能使他原本受“知”意義上的知識觀支配的社理論發生實質性的變化。

當然,一如上述,哈耶克理論建構方面的變化,最主要的是通過確立“無知”這個核心概念,亦即通過確立那個被《時間與無知的經濟學》一書的作者狄斯高(Gerald P .O'Driscoll, Jr.)尼索(Mario J. Rizzo)看來極爲重要的“不可知”(the unknowable)或“根本無知”(radical ignorance)的觀點而予以實現的,因爲正是“無知”這一概念的引入才有可能使所謂行動者理性有限的觀念具有真實意義,並使真實的社會行爲規則得以獨立於行動者對它們的辯識而存在,而這種境況則是哈耶克於此前所採取的那種關於社會乃由行動者的觀念構成的“知”意義上的知識觀所無法理解的,也不可能觸及的。

伯里(Norman P.Barry)哈耶克的社理論所做的下述評論頗爲正確,即“構成哈耶克社哲學之全部基礎,乃是種關知識的理論。此一理論最爲重要的徵乃是哈耶克人之無知的强調”,當然,這精彩的評論只是相對於哈耶克一九六○年以的研究才是確切的。

在一九六○年以前,儘管哈耶克意識到了“默知識”的重要意義而且這種“默知識”的洞見還開放出了一系列頗具意義的可能性,但是哈耶克卻並未明確討論過無知問題;只是自一九六○年發表《自由秩序原理》以,哈耶克才愈愈强調無知的重要意義,而在不同形式的無知當中,他所强調的最爲重要的無知形式便是那種“必然無知”,正如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第二章開篇所指出的,

蘇格拉底認爲,承認我們的無知(ignorance),乃是開智啓慧之母。蘇氏的名言對於我們理解和認識社有着深刻的意義,甚至可以説是我們理解社的首要條件;我們漸認識到,人對於諸多有助實現其目的力量往往處必然的無知(necessary ignorance)態。社生活之所以能給人以益處,大多基如下的事實,即個人能其所未認識到的其他人的知識中獲益;這一狀況在較爲發達的社中尤爲明顯。我們因此可以説,文明始個人在追求其目時能使用較其本人所有的更多的知識,個人能夠從其本人並不有的知識中獲益並超越其無知的限度。

到一九六四年,哈耶克在一篇紀念波普(Karl Popper)的著名論文<複雜現的理論>中更加明確地指出,爲了反“科學主義”所産生的誤影響,人們當更加認真地待無知,一如他在此文門討論“無知的重要性”的第九部分中所指出的,

因科學的成功實現而産生的極大富足中,那些限制我們關事實的知識的各種情,以及由此形成的施加理論知識運用的疆界,爲人們在相當程度上忽略了,這或許是極自然的事情。然而,現在已完全是我們更加認真待我們的無知的時候了。正如波普爾和其他人所指出的,“我們這個世界了解得越多,我們習得的東西越多,我們我們所不知道的東西的知識——亦即我們我們無知的知識——也更有意識,更加具體且越發明確。”在許多領域中,我們已學到了足多的東西使我們知道我們無力知道我們在充分解釋這些現時所必須有的一切知識。

 

男人的脸
描述已自动生成

卡尔·波普尔 圖源:维基百科。

 

對於哈耶克講,知識在統上一直是以示人之理性的力量的方式而加以討論的,而這點在十七紀以笛卡爾(René Descartes)等人爲代表的法唯理主義哲學中獲得了最爲充分的表達。哈耶克過程中的個事實極爲不滿,即一方面“明確知識”在數世紀中得到了無學者的廣泛關注,然而無知卻只得到了極少論者的關注。哈耶克認爲,正是這様個以科學主義爲榜的“理性時代”,通過掩蓋無知的重要作用而誤了此後數代的社科學思想家,並且致了政治上和知識上的重不幸。哈耶克指出,

對於文明運行所賴以爲基的諸多因素往往處不可避免的無知,然而這基本事實卻始終未引起人們的關注。但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儘管以完全知識(perfect knowledge)預設爲基礎而展開的關道德問題或社問題的討論,作爲種初步的邏輯探究,偶爾也起些作用,然而欲圖用它們解釋真實世界,那我們就必须承認,它們的作用實在是微乎其微。這裏的根本問題乃在這様個“實際困難”,即我們的知識在事實上遠非完全。科學家傾向强調我們確知的東西,這可能是極爲自然的事情;但是在社领域中,卻往往是那些並不爲我們所知的東西更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在研究社的過程中取科學家那種强調已知之物的取向,很可能會導致極具誤性的結果。

更爲具體地説,按照哈耶克的觀點,由這種“理性時代”致的政治果之所以是不幸的,乃是因爲它致使一些人相信人之理性創造了社,進而人也因此有能力依照其有意識的設計去改造和革新社,甚至引人們推行革命政治;而由它致的知識果之所以也是不幸的,乃是因爲人因此而無法理解那些由無知作爲其基礎的社行爲規則和非正式制度的運作或者這些規則和制度植根其間的社文化網絡結構,一如哈耶克所宣稱的,

人往往會對其知識的增長感到自豪和得意。但是不容我們忽視的是,在知識增長的同時,作爲人自身創造的結果,對於人有意識的行動會生重影響的人的有意識知識的局限、而也是人的無知範,亦不断地增加和擴大。…人類的知識愈多,那每一個人的心智中所能汲取的知識份額亦就愈小。我們的文明程度愈高,那每一個文明運行所依憑的事實亦就一定知之愈少。知識的分工特性(division of knowledge),擴大個人的必然無知的範,亦即使個人這種知識中的大部分知識必然處無知的態。

如果社科學家承認或不意識行者所具有的這種必然無知類型,那他們就超向誇大他們的心智能力,試圖在完全認識的基礎上取干預措施以“規範”社秩序,或者在根本無視社理論内在限度的前提下這種知識完全不及的社日常生活進行所謂的“文化批判”,或者按照另一種經由審慎設計的社秩序類型改造既有的社秩序。

另一方面看,哈耶克六十年代以所提出的“無知”這深刻概念,也爲他的自由主義社理論的發展提供了個崭新的轉折點,亦即哈耶克開始者的無知角度主張自由,换言之,哈耶克對於自由正當性的主要諭證所依的,是所有的行對於他們大多目的和福利之實現所依憑的各種各様的因素都具有必然的無知。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一書中指出,“主張個人自由的依,主要在承認所有的人對於實現其目的及福利所賴以爲基礎的眾多因素,都存有不可避免的無知(inevitable ignorance)……我們之所以需要自由,乃是因我們經由學習而知道,我們可以中期望獲致實現我們諸多目的機”;當然,哈耶克在一九六二年進一步指出,“我在晚近的一部著作中力圖表明,個人自由(personal freedom)之所以如此重要的终極原因,乃是人們對於大多決定所有其他人的行爲的情势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無知,而這些其他人的行爲則是我們得以不断中獲得助益的淵源。”

 

文本
中度可信度描述已自动生成

《自由秩序原理》影,圖源:360百科。

 

但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是,無知的角度主張自由的邏輯,並不意味着由我們的知識極端有限,所以它支持種允許人們在生活中進行各種嘗試的自由社秩序,而毋寧意味着種自由的社秩序允許我們運用我們並不知道(甚至永遠不知道)或無力陳述自己有的那種知識,因自由的社秩序在爲不可預見者或不可預测者提供空間方面甚重要,而任何中央集的社秩序由只依赖那種明確的知議而必然只能運用散存之中的小部分知識,因此,否棄個人自由和按照某種有意識的設計安排或改造社,或許給人們带某些裨益,但是它們更可能被證明是一種難。

哈耶克所講的“無知”的涵義極爲繁複,遠非只是意指一般意義上的那種缺乏知識的態,它實際上還包括着各種各様的複雜状態。當然,我們能宣稱行者始終是有知的,因在他們始終知道“如何”遵循社行爲規則的意義上講,他們從來就不是無知的;而且根哈耶克關行爲規則乃是社集合智慧的體現的觀點,我們也同様能因社行爲規則允許行者獲致“如何”行事的知識而宣稱他們始終是有知的,因如果行者不具有關行爲規則的知識,那他們就行事。因此,上述個意義上講,我們都可以説行者是有知的而從來不是無知的。然而,這只是事實的一部分,尚有許多方面尤其是無知的方面未能探及。就此而論,我們需要就行東西是無知的問題進行追問,這即是所謂“無知的對象”問題,然而僅東西是無知的問題進行追問,尚不能使我們探知行者所處的無知態的性質問題,因一如我們所知,儘管一個行者因並不有必需的知識而處的那種無知態能合理的時間期限中以某種付出爲代價而得到克服,但是一個行者至少因無知或其行的非意圖果處無知的那種所謂的“必然無知”態卻是根本無克服的,而只能應對這也就是説,它們是種截然不同性質的無知。

當然,上文所述的“無知對象”和“無知性質”的問題雖説意義不同,但卻也是緊密勾連無法簡割裂的,因此我把它們結合起一起討論,而重點則在“無知性質”方面。與此同時,正如哈耶克所言,“我們必須承認,要無知展開分析,實是一項極爲棘手的工作”,但就本文的研究而言,在我個人看,我們在理解哈耶克本人的無知觀的方面遭遇更大的困難,這不僅是因為對無知的分析相當棘手,而且更是因哈耶克本人關無知的論述相當繁複和分散。然而無論如何,只要我們欲哈耶克所指出的那些能使行者克服或應對這些無知態的機制或制度進行理解,那我們就必須首先哈耶克所説的行者力圖應對或克服的“無知”這種東西做出進一步的釐定和解析。我個人以爲,哈耶克關者的無知性質問題的觀點,一如前述可以被歸納爲他無知在性質上的分觀:種無知被認爲是可以克服的,另一種無知則被認爲是無克服而只能應對的;前者乃是種“一般的無知”;而者則是哈耶克所謂的“必然無知”。此,我們可以比較詳盡地闡釋如下。

一方面,行對於其開始某種特定行所必需的知識範是無知的,亦即他們許多特定事實是無知的。顯而易見,這種無知與哈耶克此前所主張的關“特定時空下的情的知識”的觀點有着某種内在的發展關聯,因這種無知主要源出那些開始某種特定行所必需的關事實的知識量,進而也更源出於行動者採取行時所處的特定的時空位置,儘管這種無知與行其行的非意圖果的無知以及知識的默性質緊密相關,但是它在基本的意義上仍须與其所必需的關事實的知識量和特定時空位置相複合而成。正如哈耶克所明確指出的,

易言之,作文明社成員的人在追求個人目的方面,之所以比脱離了社而獨自生活的人更能成功,其部分原因是文明能使他們不其作個人並不有的知識中獲益,而另一部分原因則是每一個其特殊的知識的運用,本身就會對他人實現他們的目的有助益,儘管他並不認識這些人。所有的社爲了能向我們提供我們經由學習而不期待的物事,就必須持續不断地與某些事實相調適,而正是這些特定的事實,我們知之甚少。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這種關知識範的無知或者“一般的無知”,並不是不可超越和克服的,而是一如上述,是有可能爲特定的行者在合理的期間以某種付出爲代價而得到克服的;因此,在哈耶克的社理論建構過程中,這種一般的無知並不具有根本的意義。

另一方面,行對於其開始行時所遵循的社行爲規則處“部分”的無知態,而這種無知態則是與下述個事實緊密相關的:首先,哈耶克指出,“我們在行中預設並運用的許多‘純粹習慣’(mere habits)和所謂‘無意義的制度’(meaningless institutions),乃是我們實現目的的基本條件;當然,它們也是社做出的成功調適的一部分,它們一方面經常爲人們所改進,而另一方面它們又是人們能實現多少成就所賴以爲的基本條件。…我們的發展一刻也不能不以它們爲基礎”,但是,一般行對於因這些“純習慣”和“無意義的制度”得到遵循而其本人的目的的實現以及因此而給社所带的助益卻是無知的;也正因此,哈耶克反覆强調説,我們儘管傾向非設計的規則和約定慣例,而它們的重要性和意義卻是我們在很大程度上並不理解的,而且“人對於其努力的成功在多大程度上決定他所遵循的連他自己都没意識到的那種習慣,通常也是無知的”。

其次,一般行動者對於他們在行動時所選擇遵循的社會行爲規則中所隱含的大量知識也是無知的,亦即在“知道那個“方面的無知。一如前述,在哈耶克那裏,存在秩序中的知識整體,不僅無法被集合在個地方,而且也無法爲個行者所完全掌握,因這種知識不只是分散的,更是種爲會“所知道的知識,“我們還有許多其他工具(tools,此處用該詞的最寬泛的意義);這些工具乃是人類經悠久月而逐渐發展形成的産物,而且通過它們的運用,我們才得以應對我們周遭的環境”。可見,這裏所言的知識已遠超越了個人意義上的勞動分工和知識分立的問題,因它還意味着,這種知識乃是承載那些個人並不意識到其價值甚至存在的表現爲社行爲規則的某種特定時空的制度性結構之中的,而且也只在這個面上被整合在一起。

 

穿西装的男人的黑白照
描述已自动生成

哈耶克(左)獲1974年諾貝爾經學獎演講,圖源:搜狗百科

 

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哈耶克指出,行者既意識不到這種知識,也不宣這種知識,而這不僅意味着其他人這種知識仍處無知態,而且還意味着不存在可以克服這種無知状態的手段,這是因“文明是人的行的産物,更確地説,是百代人的行的産物。然而這並不意味着文明是人之設計(design)的産物,甚至更不意味着人知道文明功用或其生生不息之存續所依憑的所有基礎性條件”;這即是説,行者因並不知道使型構這些社規則的整個進化歷史而這些以統的形式播下的社行爲規則所承載的社知識處必然的無知態。哈耶克在六十年代他自己的這深刻洞見做了極爲精彩的總結:

個人行的有意識的知識(conscious knowledge),只是使其個人能達致其目的諸多條件的一部分。對於這個問題,我們须下述個重要方面加以認識。首先,事實上,人的心智本身就是人生活成長其間的文明的産物,而且人的心智對於構成其自身的大部分經驗並不意識—這些經驗通過人的心智融合文明之構成要素的習慣、習俗、語言和道德信念之中而它發生影響.因此,其次,我們可以更進一步指出,任何爲個人心智有意識把握的知識,都只是特定時間有助其行成功的知識的小部分。如果我們他人所有的知識在多大程度上構成了我們成功實現我們個人目的基本條件這個問題進行反思,那我們就發現,我們對於我們行的結果所赖以爲基礎的環境極其無知,而且這種無知的程度甚至使我們自己都感到驚詫。

 

至此,我們的論辩完全是立基下述不爭的假設(assumption)之上的,即我們在事實上無力釋全部支配我們觀念和行的規則。我們仍必須考慮這様個問題,即人們是否可以想像我們當有能力以語言的方式描述所有(或者至少是我們喜歡的任何項)規則,或者心智活是否必须始終受某些我們在原則上無力闡釋的規則的指.如果結果表明人們基本上不可能陳述或播支配我們行的全部規則...,那麽這就意味着我們可能的明確知識的内在限度,而且尤其意味着充分解釋我們自己的複雜心智的不可能性。

 

[或者説,有意識的明確知識必须被設定爲受着]這様一些規則的調整或支配,但這些規則不能反過是有意識的——通過種“超意識的機制”[或者一如哈耶克有時傾向稱謂的種“元意識的機制”(meta-consciousmechanism],它意識的内容發生作用,但其本身卻不是有意識的。

當然,哈耶克還進一步指出了行者在選遵循社行爲規則方面的無知,儘管這種無知在性質上與上述的無知並無差異,但卻是哈耶克思想的研究者常常忽略的。我個人認爲,正是這種無知,更能説明哈耶克所言的上述第二種無知的“必然”性質,以及他所説的這種必然無知只能應對而無克服的含義所在。哈耶克指出,

這些由前人逐渐形成的並構成其適其所處之環境之措施中重要内容的“工具”,所含的遠不止物質性的器具。它們還存在人們習慣遵循但卻不知其就裏的大多行爲方式中。它們由我們所謂的“傳統”(traditions)和“制度”(institutions)構成;人們之所以使用這些統和制度,乃是因它們他們而言是一種可資運用的工具:它們是累積性發展的産物,而絶不是任何個人心智設計的産物.一般而言,人不僅對於自己爲甚要使用某種形式之工具而不使用他種形式之工具是無知的,而且對於自己在多大程度上依賴此一行方式而不是他種行方式亦是無知的。人對於其努力的成功在多大程度上决定他所遵循的連他自己都没意識到的那種習慣,通常也是無知的。

顯而易見,哈耶克在這裏所言的“無知”還至少包括:1)行對於自己爲甚要使用某種形式的工具是無知的;(2)行對於自己在多大程度上依賴某一行方式而不是他種行方式亦是無知的。

需要强調的是,我之所以把哈耶克所言的上述第二種無知稱之爲“部分”無知,實是因這種無知本身並不含者在“知道如何”方面那一部分的知識;當然,這種無知在性質上與前述第一種關事實的知識範的無知不同,因它是一種人們在行中只能加以應對而根本無克服的無知。毋庸置疑,哈耶克透過把“默知識”“必然無知”等至關重要的概念引入到他的社理論的建構過程之中以及種知識出發無知的必然“性質的承認而者在社中具有的無知態的性質的追究,又爲哈耶克真正確立他的社理論奠定了基礎。我們可以哈耶克關者必然無知這知識論命題的重要意義簡要分析如下。

首先,哈耶克性質的角度無知進行分疏釐定極爲重要,因正是這努力揭示出了哈耶克的社理論所重的關鍵之點:哈耶克所主要關注的顯然不是行動者關事實知識範方面的那種“一般性無知”,因在哈耶克看,這種一般性無知並不會妨礙知道“如何”遵循社行爲規則的行者正常行事;相反,哈耶克所主要關注的毋寧是那種“必然的無知”,因為從邏輯上看,必然無知意味着知識絶不能爲行者所獲致,而且如果知識不能被行者所獲致,那它也就不可能被交流、播,並被用作行者正常行的指然而,正是在這裏,我個人以爲,里程碑似地標示着哈耶克在一九六○年以後對他前此設定的理論問題的轉换,亦即試圖解答“行者如何在‘知’的態下始其行和如何協調他們之間的行進而維續社秩序”的問題,向力圖回答“行者如何可能在‘必然無知’的態下依舊開始其行和如何協調他們之間的行而維續社秩序”的問題的轉换,正如哈耶克所明確强調的,

通篇貫穿着這様個觀點,即儘管我們通常不意識到這點,但是增進自由的所有制度都是適無知這個基本事實的産物,這種適旨在應對機遇和或然之事,而非確然之事。在人類事中,我們無力達致這種確然性,亦正是基於原因,爲最佳地使用我們所有的知識,我們必须遵循那些爲經驗表明能在總體上産出最佳結果的規則,雖説我們並不知道在特定情下遵循這些規則産生何種果;

毋庸置疑,哈耶克關者必然無知的原創性洞見還在另一方面更深刻地涉及到了哈耶克理論問題的拓深,因它不僅關涉到行者如何最佳運用各種“分立的個人知識”的問題,而且還探及了爲甚須由行者個人運用以及行者個人如何可能運用這些分立知識的原因,這個原因就是哈耶克所宣稱的所有行者都具有的必然無知。

與此同時,哈耶克“必然無知”性質的分析還深刻地揭示了行“必然無知”意義上的知識的限度,而這種限度在最根本的方面就表現爲這種意義上的知識所重的乃是種“知道如何”的知識,而非“知道那個”的知識。哈耶克經由確立“必然無知”的性質而達致的這種知識觀,一方面維續了這様可能性,即儘管“知道如何”這種知識的存在並不能消除行者所具有的必然無知,但是行者在存有這種必然無知的情形下依舊能憑靠這種知識而正常行,因一如上述,這種“知道如何”的默知識能自然而然地引個人行者依循社行爲規則正常行事;换言之,哈耶克主張的遵循社行爲規則的行者知道“如何”而非“那個”的觀點,實際上意味着承載着集合智慧的社行爲規則在消除了行者把握“那個”知識的必要性(即如果個人“知道如何”,那他也就未必要“知道那個”)的情下依舊能促成行者正常行事。

另一方面,哈耶克的這一努力還在根本的意義上致使他把從赖爾和博蘭尼那裏徵引來的“知道如何”的默會知識觀置於其社會理論的建構過程之中的首要地位,進而又使“實踐性知識首要性”的主張具有了實質性意義,正如尼列(J.C.Nyiri)所解釋的那様,這種知識成了“一種無法被分解爲某種命題性的知識(propositional sort)…,是一種所有知識立基其上的基石”。

 

穿着西装笔挺的男子手里拿着眼镜
中度可信度描述已自动生成

J. C. Nyiri(尼列),圖源:HUNFI

 

其次,哈耶克立基“無知”意義上的默知識觀而引發的自生自發秩序問題的轉換,另一個角度也反映出了費活(Steve Fleetwood)所尖鋭指出的哈耶克社理論的“哲學立”的轉換,其核心要點就在那些原本爲行者所“知”的社行爲規則現在卻在性質上轉换成了獨立這些行它們的辩識或“知”而存在的規則;這裏需要强調的是,不僅行者所遵循的社行爲規則,而且由這些社行爲規則所增進或促成的行者的行本身,也往往是他們本人所不知的。在這種情形下,如果行者在語言上並不知道或不能恰當地概念化那些增進或促成他們正常行的社行爲規則,那顯而易見,社就不能僅者的觀念中综合出,而這也就當然地致了哈耶克其理論研究對象的重構:原本根本不可能進入其研究對象的社行爲規則,現在也就當然地成了其研究對象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换言之,如果社並不能夠從極端主觀主義的角度被簡地化約爲只是行者“有意識”形成的觀念,那那些並非源出者主體觀念的現或結構也就當然被納入進了哈耶克社理論必須探究的題域之中。

哈耶克經由一系列核心概念的變化而形成的在社理論研究對象方面的改變,在很大程度上還只是種運思的内在理路所引發的結果,因此在我看,真正具有意義的是哈耶克基礎之上所提出的認識社自生自發秩序的又一個重要命題,即社自生自發秩序不僅是由行者與其他行者發生互形成的,而且更重要的還是由行者與那些並不爲他們所知(“知道那個”的知識)但卻直接影響他們行的社行爲規則發生互而構成的。哈耶克一九六二年指出,“這些我們無力陳述的規則,不僅只支配我們的行,而且還支配我們的認知,尤其是我們其他人的行的認知”,而恰恰是作者的我們與這些規則間的互關係構成了我們生活其間的社秩序的基礎性結構:

我們之所以...成功地根我們的計劃行事,是因在大多的時間中,我們文明社中的成員都遵循一些並非有意構建的行爲模式,而在他們的行中表現出了某種常規性(regularity);這裏需要强調指出的是,這種行的常規性並不是命令或强制的結果,甚至常常也不是有意識地遵循眾所周知的規則的結果,而是牢固確立的習慣和統所致的結果。這類慣例的普遍遵守,乃是我們生存其間的世界得以有序的必要條件,也是我們在這個世界上得以生存的必要條件,儘管我們並不知道這些慣例的重要性,甚或這些慣例的存在亦可能不具有很明確的意識。

哈耶克的此洞見,顯然“有助我們對於下述況獲致種較爲真實的認識:在我們實現我們的知識所構設的目有意識的努力與制度、統及習慣所具有的功用之間,存在着持續不断的互”。簡而言之,一旦哈耶克認識到行者在没有社行爲規則框架的情形下無法取任何社而社秩序也就無型構,那他的關注重點就不再是行者個人及其觀念了,而變成了個人行者與繁複的由歷史文化進化承下的社行爲規則相互的綜合體,正如哈耶克本人所言,“一個群體中的整個行秩序,遠不只是個人行中可遵循的常規性的總和,而且也不能化約成這些常規性”,因對於整體之存在的至關重要的那些關係的存在,並不能由部分間的互得到完全的説明,而只能由它們與個别部分和整體構成的那個外部世界之間的互給出説明”。

此外,哈耶克通過把他關者與社行爲規則進行互的命題成功地整合進了他的社理論分析之中而發展出了另一個與此相關的重要命題,即人在本質上乃是種遵循規則的物,“人的社生活,甚或社會動物的群體生活,之所以可能,乃是因個體依照某些規則行事”。哈耶克的這個命題的關鍵之處,乃在者在很大的程度上是通過遵循社行爲規則而把握他們在社世界中的行事方式的,並且是通過這種方式而在與其他行者的互過程中維續和擴展社秩序的,因在哈耶克看,遵循社行爲規則,“把我們這様種麻中解救了出,即在某些問題每次發生時都它們進行思考的那種麻”,或者説社行爲規則有助把我們在特定情中所需要考慮的各種情縮略化,“因此,我們别無他,只有遵循那些我們往往不知道其存在之理由的規則,而且不論我們是否能確知在特定這些規則的遵循所能達致的具體成就,我們亦只有遵循這些規則”。

與此相關的是,我們也可以説這發展是哈耶克研究知識發現和播的機制方面的個轉折點,因這些規則超越了作電信系統的價格體系所具有的作用:在哈耶克的社理論中,這些社行爲規則不僅能使行者在有知識的時候交流或傳播這些知識,而且還能使他們在並不有必需的知識的時候應對無知,一如哈耶克所言,這些社行爲規則乃是“社的集合知識的體現”。更爲具體地説,如果一個行者成功地遵循了項社行爲規則,那這個行者就通過此項規則具有了實施某一行的能力。一如前述,行者因知道如何遵循社行爲規則而消除了切實知道“那個”的必要性,進而也可能不增加他關“那個”的知識存,但是這裏的要害則在這個行者經由成功遵循社行爲規則而成了個具有更高技巧的操縱“如何”這種知識的行者。

,當作自生自發秩序基礎性結構的社行爲規則在哈耶克那裏不再被化約爲行者的觀念而成爲客觀實體這様種洞見與行者在“無知”觀的前設下以默的方式知道這些社行爲規則(亦即他們知道“如何”遵循這些規則)的觀點結合在一起時,顯而易見,哈耶克的社理論在回答自生自發秩序如何創造和維續自身的方面也就獲得了我在<哈耶克的社理論>一文中所討論的哈耶克“行結構”與“規則系統”的界分,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確立了他所反覆强調的文化“進化與秩序的自發型構這一對孕生觀念”的重要意義,而其間有關社行爲規則系統“文化進化”的深刻識見則更是爲他奠定種新的解釋路供了可能性,即這些社行爲規則不僅引導着那些以默的方式遵循它們但爲甚遵循它們或它們的“那個”並不知道的行者如何取行,而且還在更深的面上設定了社秩序的自生自發性質,亦即通過行他們所遵循的社行爲規則的“文化進化”選而達致的自生自發進程;在這個進程中,作行爲規則的“一些慣例開始被納是爲了其他的原因,甚或完全是出偶然,以這些慣例之所以得到維續,乃是因它們使它們産生其間的群體能夠勝過其他群體”。

 

文本
描述已自动生成

鄧正《哈耶克社會理論》影,圖源:豆瓣讀

 

毋庸置疑,正是在行爲規則這一系統的文化解釋過程中,哈耶克最終形成了他的社理論中的另一個命題,即“相互競爭的統的自然選命題”(在這裏,“傳統”也就是本文前述的社行爲或認知規則的整個複合體),一如他所指出的,自生自發社的規則系統乃是“個缓慢進化過程的産物,而在這個進化的過程中,更多的經驗和知識被納入它們之中,其程度遠超過了任何個人能完全知道者”;在他看,這些規則系統“乃是對一種事實上的常規性的調適,而對於這種常規性,我們一方面依賴其上,但同時我們只是部分地知道它們,而且只要我們遵循這些規則,那我們就能它們有信賴”,這是“因它們有助我們應對某些類型的情形”,而這即是哈耶克著名的關行爲規則系統的“文化進化理論”。

 

图形用户界面
中度可信度描述已自动生成

 

一如我在開篇所交代的,本文設定的乃是那些支配了哈耶克社理論建構過程的核心概念進行爬梳和釐定以及構成這些概念之間的轉换的邏輯脈絡加以審視的分析進路。依此一進路並借助我認爲的哈耶克社理論建構過程中的核心概念,本文哈耶克“分立的個人知識”經“知道如何”的默知識再到“無知”概念的轉换過程進行了探究和分析,由此指出了哈耶克“知”意義上的主觀知識向“無知”意義上的超驗知識觀的轉化——可以典型地表述爲“觀念依赖”到“觀念決定”再轉向“必然無知”的發展過程,並在過程分析的基礎上揭示出了哈耶克爲回答那個關個人自由與社整體秩序間繁雜關係的哈耶克終身問題“而展開的社理論建構過程,揭示出了那些促成哈耶克實質性社理論發生變化之背的運思脈絡和那些爲人們熟視無睹的觀念所開放出的各種理論問題,實際上也揭示出了哈耶克經由社行爲規則進入社理論研究的過程。

 

穿西装戴眼镜的男人
描述已自动生成

晚年哈耶克,圖源:鳳網。

 

顯而易見,哈耶克自由主義社理論這繁複的發展過程的分析,使我們獲致了哈耶克社理論中許多極具啓示意義的識見,然而我個人以爲,至此我們還是有必要我的個重要觀點做進一步的重申,即哈耶克的自由主義社理論實際上是在不断的發展過程中豐富而形成的,因此我們絶不能用個簡的稱謂“標籤”指稱哈耶克的社理論。這個重要觀點的意義乃在從一個重要的方面爲我們認真反思漢語學界在當下公共話語建構的過程中徵用“哈耶克的社理論”——包括其他西方重要學術理論——時所隱含的各自理論立意識形態當提供了種“位置”的知識基礎,並使我們有可能進入世界性的知識生産結構之中反思我們進行知識生産的結構性規定因素。當然,這也可以轉换爲另外個需要我們大家都以肅態度進行追究的大問題,即我們所引進和援用的西方社理論與我們所處的“位置”和我們的各自主張之間究竟存有何種關係,而這種關係又在多大的程度上左右或支配了我們自己所引進和援用的各種理論的認識?

 

文字编辑:董怡、祁园珺

推送编辑:周丽敏、毛美琦

审核:孙飞宇、许方毅

文字节选自《社会理论学报》第二卷第一期(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