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正來 中國社會科學季刊主編
摘要:本文從哈耶克不同時期所確立的不同核心概念出發,對哈氏的社會理論建構過程進行了“時間”意義上的分析。就哈耶克社會理論的建構過程而言,最重要的就是那些構成他知識基礎的概念:“分立的個人知識”、“知道如何”的默會知識和“無知”;因爲正是經由這些核心概念的引入和轉換,哈耶克實現了從“知”到“無知”脈絡上的知識觀的轉換,進而在這個基礎上實現了他的社會理論的兩個實質性命題的轉換:第一個命題是整體社會秩序是經由個人簡的互動而達致的,它所試圖追究的問題是個人如何在“知”的情形下始動其行動並相互協調;轉換後的命題是整體社會秩序並不僅是由個人間的互動達致的,而且更是由個人與表現爲一般性抽象結構的社會行爲規則間的互動而形成,它所試圖追究的問題是個人如何在“無知”的情形下進行其行動並應對這種“無知”。
鄧正來;圖源:百度百科。
哈耶克;圖源:百度百科。
在西方自由主義社會理論或社會哲學的領域中,弗里德利希·哈耶克(Friedrich A.Hayek)無疑是一位極其重要的人物,然而一如我先前在<哈耶克的社會理論>的長篇論文中所指出的,“他的重要性……,並不在於他曾經是本世紀西方最爲重要的自由主義學術團體‘朝聖山學社’(The Mont Peler in Society)的領袖人物,也不在於他是一九七四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的得主,而毋寧在於他對現代自由主義理論的轉向或發展以及他對當代社會理論研究領域的拓寬所做的知識上的貢獻——亦即我稱之爲的‘知識增量’。”
鄧正來<哈耶克社会理论>;圖源:豆瓣。
在這種“知識增量”的視角下,我們可以將“哈耶克的社會理論研究”置於相關理論脈絡中進行考量,並經由這些“設定”的理論脈絡而揭示出他的社會理論所具有的知識貢獻以及對我們認識社會的啓示意義,亦即哈耶克立基於蘇格蘭啓蒙思想家傳統和主張社會行爲規則可以被視爲承載有關人與社會的知識的工具的洞見而引發的當代社會哲學發展過程中的重大的“認識論轉向”(epistemological turn),以及經由確立與自生自發社會秩序理論繁密相關的文化進化理論這一範式轉換而產生的“進化論轉向”(evolutionary turn),當然這也是我撰寫<哈耶克的社會理論>那篇論文所試圖達到的目的。
但是,我們必須承認,這樣一種我所謂的“知識增量”的研究路徑,儘管在互文性的思考方面極具意義,然而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卻是以“外部設定”的學術衡量標準或各種理論彼此之間的關係爲其限度的,所以依據這種研究路徑所獲知的“哈耶克社會理論”,乃是將哈耶克學術研究過程的“時間之箭”以及其間所隱含的理論問題之轉換或拓深的過程“懸置”起來而達致的結果;換言之,這種“非時間”的闡釋輪式必定會在某種程度上將哈耶克跨度長達六十多年且經歷了相當大的知識立場轉換的繁複研究化約或簡化爲一個相當同質性的整體性的“哈耶克研究”。正是對這種“知識增量”研究路徑的意義和限度的認識,爲我撰寫這篇以時間爲維度的<哈耶克社會理論的再研究>論文做出了知識上的規定。
當然,促使我從這樣一個角度對哈耶克社會理論進行探究的一個直接的原因,乃是漢語學界中所存在的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即論者在解釋哈耶克的理論時,往往在意識和不意識的情形下就趨於以某種“同質性”的標簽遮蔽哈耶克繁複且無法化約的社會理論建構過程:不是簡單化爲“功利主義”,就是化約爲“保守主義”;不是庸俗化爲“經驗主義理論”,就是簡單化爲“主觀主義理論”;毋庸置疑,這樣一種以貼標簽爲特徵的“庸俗化”或“簡單化”的思維取向,亦即我所反對的“印象式”理解方式中最爲重要的一種取向,不僅在實際上遮蔽了哈耶克社會理論内在演化發展的繁複過程,而且還在公共話語的建構過程中炮製出了因各自理論分析框架或意識形態取向而定的無數個不同質性的甚至彼此相互衝突的“哈耶克理論”。
這裏至關緊要的,也是往往爲人們所熟視無睹甚或不意識的,就是在這些作爲結果的無數“虛構”的哈耶克理論的背後,各種借“哈耶克理論”爲名的理論主張實際上正在爲各自知識的“真理性”或“正當性”展開話語爭奪,甚至在更爲深刻的層面上展開着不同意識形態之間的論爭;此處不爭的是,要害並不在於不同論式中的“哈耶克理論”之間的差異,而是隱含於各種論式背後的不同的意識形態擔當以及由此而採取的不同的理論解釋框架之間的較量。
顯而易見,就揭示各種“哈耶克理論”論式背後的不同意識形態擔當和相應的不同理論解釋框架以及它們之間展開的話語爭奪而言,對它們進行詳盡的知識爬梳和知識社會學分析無疑會具有極爲重要的意義。然而這並不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的旨趣毋寧在於對各種有關哈耶克的“同質性”論式進行解構,而採取的方式則是直接對哈耶克社會理論的建構過程以及構成此一過程的核心概念進行梳理和探究,因爲通過對哈耶克理論的演化過程本身的揭示,可以映照出各種“宣稱的”哈耶克理論在公共話語建構中的“策略性”或“工具性”。
此外,促使我從時間這樣一個角度對哈耶克社會理論進行探究,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原因,而這個原因則與哈耶克本人所具有的兩重知識性格緊密相關:一方面,哈耶克是本世紀最爲重要且最具原創力的社會理論家之一,另一方面,他又是本世紀自由主義意識形態最爲重要的捍衞者之一,是各種形式的集體主義的堅定批判者和古典自由主義的弘揚者,這構成了哈耶克社會理論研究中意識形態的封閉性與其學術研究的開放性之間的高度緊張。
長期以來,這種緊張因其意識形態的封閉性而對人們確切認識哈耶克社會理論在學術研究層面的貢獻構成了一種障礙,而對於那些持非自由主義意識形態的論者平實地理解他的社會理論在知講上的貢獻也構成了一種障礙;更不能忽視的是,哈耶克在主張自由主義意識形態方面的封閉性,實際上還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構成了那些自視爲“自由主義者”的論者沉湎於意識形態脈絡下的問題論辯而無視哈耶克社會理論的知識洞見的當然理由。
需要强調的是,我並不主張社會理論應當或可能與意識形態截然兩分,而毋寧在於指出我們不應當把哈耶克在意識形態方面的封閉性視作我們無視他的社會理論的意義的理由。然而囿於篇幅,本文不打算對哈耶克意識形態的封閉性與其社會科學研究的開放性之間的緊張關係進行分析,也不旨在對那些因哈耶克意識形態的封閉性而被人們所忽視的知識洞見予以專門揭示,而是直接對哈耶克社會理論的建構過程以及促使這種過程發生轉換的核心概念進行釐定和分析。
哈耶克的自由主義社會理論極爲繁複,除了我在此前的論文中所指出的哈耶克研究的跨學科“綜合”性質及其在長達六十多年的學術生涯中對各種問題所採取的“複合性”思考以外,就本文的研究視角而言,一個更爲棘手的問題是哈耶克的觀點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所呈現出來的那種重叠交叉的現象,以及他因不同學術思潮的偶然影響和生活史中的偶然事件而對自己觀點所做的不斷修正和發展甚至在更深的層面上所進行的研究進路的轉換。
眾所周知,自生自發秩序的理念以及與其相關的原理——亦即邁克·博蘭尼(Michael Polanyi)所謂的“自由的邏輯”——在我看來,可以説是亞當•斯密(Adam Smith)經濟社會秩序研究一脈的經濟學家的拉克托斯之“内核”定理,同時也是哈耶克自由主義社會理論的“核心觀念”,更是他的社會理論試圖認識和解釋的支配性問題,一如哈耶克本人所説,“社會理論的整個任務,乃在於這樣一種努力,即重構”存在於社會世界中的各種自生自發的秩序;而羅兹(G.C.Roche)則是更加明確地指出,“在很大程度上我們要感謝哈耶克的洞見,是他使我們現在認識到了自由與社會組織的密切關係以及自由與法治的密切關係”,因爲“‘自生自發的秩序’概念是哈耶克最偉大的發現,亦是其法學和經濟學的根本原理。這項發現可以追溯到亞當·斯密及其‘看不見的手’的比喻,亦即認爲‘市場’是人類社會内的陀螺儀(gyro-scope),它不斷産生着自生自發的秩序。”
Michael Polanyi;圖源:百度。
據此,我們可以宣稱,對個人自由與社會整體秩序間這種關係的認識和解釋就是“哈耶克的終身問題”,因爲正是這個“哈耶克問題”反映了或支配着哈耶克整個社會理論建構的過程,換言之,哈耶克社會理論的繁複建構過程乃是從這一問題中産生並圍繞這一問題而展開的。正如哈耶克於一九六六年“朝聖山學社”東京會議上發表的<自由社會秩序的諸原則>一文中所指出的,“因此,自由主義源出於對社會事務中存在的一種自我生成的或自生自發的秩序的發現(這種發現會導致這樣一種認識,即存在着一種爲理論社會科學所研究的對象),這種秩序就是使所有社會成員的知識和技術比在任何由中央指導而創造的秩序中得到更加廣泛的運用。”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這個所謂的“哈耶克終身問題”並不是如這個術語所隱含的"遮全性”那般一次性確立的,或者説哈耶克的這一社會理論並不是一開始就確立的,因此我們絶不能以這種結果性術語去遮蔽或替代哈耶克型構這個理論問題以及由此而發展其社會理論的豐富和複雜的過程。然而,個人以爲,我們卻可以把這種作爲結果形式的哈耶克問題或社會理論作爲我們對其演化過程進行分析的參照構架,而依據此一構架,至少可以凸顯出哈耶克在建構他的社會理論的過程中所存在的一些緊密相關但卻處於不同層面的“緊張”問題,正如哈耶克本人所指出的:
我關於人在新的和不可預見的情形的生活中協調持續性行動需要抽象規則所做的論述,甚至更適用於具體情勢中許多不同個人的行動的協調,這些情勢只在部分上爲每個個人所知道,而且也只有在它們出現的時候才能爲他們所知道。這導使我達致,在我個人的學術發展中,我進行所有反思的出發點,而且它或許可以解釋爲甚麼我……從專門經濟學轉入了對所有那些常常被視爲哲學的問題的探究。回顧這些變化,這似乎始於我將近三十年前所發表的<經濟學和知識>的論文;在這篇論文中,我考察了在我看來純粹經濟學理論所具有的一些核心困難。該文的主要結論是,經濟學理論的任務乃在於解釋一種經濟活動的整體秩序(overall order)是如何實現的,而這個過程運用了並非集中於任何一個心智而只是作爲無數不同的個人的獨立的知識而存在的大量的知識。但是,從這一認識到獲致下述恰當的洞見還有很遠的路要走,即個人在其行動中遵循的抽象規則與作爲個人回應(亦即在那些抽象規則加施於他的限度内對所遇到的具體而特定的情勢作的回應)的結果而形成的抽象的整體秩序之間關係的洞見。……我達致了我所認爲的一幅關於自生自發秩序之性質的全新圖境。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圖源:百度。
顯而易見,如果我們尚没有充分的理由把哈耶克在追問社會秩序問題方面表現出來的前後時期的差異,簡單地化約爲作爲結果性成果的哈耶克的社會理論,那麼我們就必須首先對如何認識哈耶克社會理論的建構過程這個問題進行追問,因爲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將直接關係到本文如何確定研究哈耶克社會理論建構過程的分析路徑的問題。就我個人的閲讀範圍而言,西方論者在此一方面最爲精彩的努力是由費活(Steve Fleetwood)在其所著<哈耶克的政治經濟學:社會經濟秩序>一書中做出的。他在該著作中指出,就哈耶克社會理論的研究而言,最爲重要的是對哈耶克在不同時期的哲學觀進行分析。從我個人的知識取向來講,我對費活所主張的哲學分析是非常贊同的,但是我對他把“哲學追究”轉換成一種研究哈耶克理論的“哲學路徑”卻持保留態度,因爲哈耶克在他的研究中並没有專門就其哲學觀的問題進行過討論,而且我們也没有充分的理由表明哈耶克是從哲學觀入手展開其社會理論研究的,相反,哈耶克實際上是經由真實的社會研究過程而不斷展示其哲學觀的,因此在我看來,這種在哈耶克那裏“被展示”的哲學觀本身,只能成爲我們研究哈耶克社會理論的對象,而不能成爲我們的研究路徑。
我認爲,要理解哈耶克社會理論的建構過程,關鍵之處在於把握哈耶克在不同時期設問自生自發秩序這個問題所依憑的知識觀,因爲在我看來,哈耶克關於這個問題的答案在一定程度上已隱含在他的相關的問式之中,而這些問式所涉的範圍和深度則又取決於他在不同時期所選擇的知識觀。然而,欲把握哈耶克不同時期的知識觀,要害又在於對那些使這些知識觀成爲可能的核心概念進行探究和理解,因爲歸根結蒂,哈耶克在不同時期對知識觀的選擇及其可能性並不是通過哲學叙述完成的,而是通過核心概念的轉換或發展來實現的——這些核心概念不僅反映了哈耶克的知識觀及其思維方式,而且還在更深的層面上決定了哈耶克進一步提出理論問題的可能性和進一步發展或修正知識觀的可能性;更爲重要的是,這些核心概念的轉換過程本身,標示出了哈耶克知識觀的轉換或發展過程,進而也展示了哈耶克立基於這一知識觀發展過程之上的社會理論的建構過程。依據這個前提性判斷,我們就必須依循哈耶克在此一過程中所採納的核心概念以及其間所存有的理論發展脈絡,以發現哈耶克在不同時期所設定的不同的具體理論問題,進而揭示出哈耶克社會理論的建構過程所依憑的知識觀。
因此,對那些支配了哈耶克知識觀及其理論問題的核心概念進行爬梳和釐定,對構成這些概念之間的轉換的邏輯脈絡加以分析,進而認識和把握哈耶克社會理論的建構過程,便是本文所設定的基本分析進路;而透過這一分析進路並經由我所認爲的哈耶克社會理論的核心概念,揭示出促成哈耶克實質性社會理論發生變化之背後的運思脈絡和那些爲人們熟視無睹的核心概念所開放出來的各種理論問題,則構成了本文所欲達到的目的。當然,哈耶克本人的反思性文字也足以表明本文所設定的分析路徑的重要意義,一如他在一九八八年發表的最後一部論著<致命的自負>總結自己研究的結論性文字中所指出的:
理解信息(或者實踐性知識)的傳播所發揮的作用,爲理解擴展的秩序打開了方便之門。……我坦率地承認,從我在<經濟學與知識>這篇論文中實現的第一次突破,到對<作爲發現過程的競爭>的承認,以及我的論文<知識的覬妄>,直到最後提出我的信息分散理論並從中導出我關於自發形成優於中央指令的結論,實在是花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
哈耶克<致命的自負>;圖源:百度。
當然,從不同的追問目的或角度出發,我們可以在哈耶克社會理論中確立或發現不同的核心概念,然而具體到哈耶克社會理論的建構過程來講,我認爲最爲重要的卻是那些構成哈耶克知識觀之基礎的概念:“分立的個人知識”、“知道如何”的默會知識和“無知”,因爲正是經由這些核心概念的引入和轉換,哈耶克實現了我所謂的從“知”到“無知”脈絡上的知識觀的轉換,並在這個基礎上提出了他關於自生自發秩序的不同的具體問題,而他在不同時期對這些不同問題的不同回答也恰恰成了他的社會理論建構過程的表徵。正是立基於這三個核心概念,形成了本文的叙述架構:第一部分側重於討論“知”意義上的“分立的個人知識”,並由此指出哈耶克從“觀念依賴”到“觀念决定”的主觀主義發展過程;第三部分則强調“無知”意義上的知識觀的建構過程,並明確指出哈耶克由此發現的“一般性社會行為規則”對其真正建構社會理論的意義;而第二部分則通過對“默會知識”這個核心概念的分析而力圖揭示出哈耶克知識觀發生轉换的承前繼後的階段。
哈耶克在早年追問社會整體秩序如何形成的問题時所强調的最為重要的論题之一乃是“知識”(knowledge),一如他在一九三六年發表的〈經濟學和知識〉一文中所指出的,“我剛才討論過的問题是關於人們可能獲得必要知識的條件,以及獲取這些知識所通過的途徑;這些問题在過去的討論中至少還得到一些重視。但是,還有一個更深刻的問题,我看起碼與上述問题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可是卻似乎根本没有引起人們的注意。這個問题是,不同的個體必须擁有多少知識以及何種知識,我們才能夠談及均衡。”當然,哈耶克在六十年代以後所强調的依舊是“知識”或“如何運用知識”的論题,然而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正是這裏存在着哈耶克前後所依憑的知識觀之間的差異:前者的“知識”是在“知”的知識觀脈絡上展開的理論建構,後者的“知識”則是在“無知”的知識觀意義上進行的理論重塑和發展,因為哈耶克於五十年代末和六十年代初開始轉而訴諸蘇格拉底式的知識論,一如他在其所撰<自由秩序原理>一書中所宣稱的,“蘇格拉底認為,承認我們的無知是開啓智慧之母,”並且在一九六四年又告誠我們説,“是我們更認真看待無知的時候了。”
正是在這種“無知”的知識觀而非“知”的知識觀的支配下,哈耶克在八十年代初指出,“我漸漸相信,市場秩序的目標從而也是我們解釋的對象……,乃是如何應對每個人對大多數决定市場秩序的特殊事實所具有的不可避免的無知”。當然,在一九八八年出版的<致命的自負>這本論著中,哈耶克更加明確地指出了這個問題,“我們早先的主張,即獲得的傳統服務於‘對未知的適應’,必須從嚴格的意義上予以對待。對未知的適應乃是一切進化的關键,現代市場秩序不斷使自身與其相適應的事件總體,的確對任何人來説都是未知的東西。”
毋庸置疑,哈耶克透過設定“知識”或“如何運用知識”的論题而切入自生自發秩序問题所憑靠的知識觀之間的差異極具關鍵意義,因為它首先導致了哈耶克在“自生自發秩序”這個一般性問题下前後所設定的具體問题本身之間的“緊張”。衆所周知,哈耶克早在一九三六年〈經濟學和知識〉的演講中就指出,“存在於不同的心智之中的零星知識的結合,是如何可能導致這様的結果的,即如果人們要經由思慮而刻意導致這様的結果,那麽它就要求指揮者的心智擁有一種任何單個個人所不可能擁有的知識”?
當哈耶克在六十年代回顧其早年學術發展過程的時候,再次確認了這個問题,並指出他提出自生自發秩序觀念最早就是為了解決這様一個具體的經濟學難题,亦即為了“解釋整個經濟活動的秩序是如何實現的,這個過程運用了大量的知識,而這些知識並不是集中在任何單個人腦中的知識,而僅僅是作為不計其數的不同的個人的分立的知識而存在的。”然而,需要我們注意的是,哈耶克在六十年代的一系列著述中卻提出了一個舆此相關但卻不盡相同的問题,亦即他在一九六五年發表的<理性主義的種類>一文中以比較明確的方式提出的問题:“個人在其行動中遵循的抽象規則與那種抽象的整體秩序之間的種種關係,那種抽象的秩序乃是個人在那些抽象的規則加施於他的限度内對所遇到的具體而特殊的情形所做出的反應的結果。”
顯而易見,哈耶克在三十年代與六十年代提出的具體問题之間存在着某種根本性的差異。一方面,我們可以通過把它們轉换成命题的方式來揭示它們的差異:前者可以表述為這様一個命題,即整體社會秩序乃是經由個人行動者之間的互動而達致的;而後者則可以表述為另一個命题,即整體社會秩序不僅是由個人行動者間的互動達致的,而且更是由行動者與表現為一般性抽象結構的社會行為規則之間的互動而形成的。另一方面,我們還可以通過把它們轉换成實質性問题的方式來指出它們之間的差異,因為一如我們所知,這裏的關鍵在於,社會秩序問题的設定所要求的遠不止於對這種秩序所賴以為基礎的條件進行形式層面的描述,而是必須對置身於該社會秩序之中的行動者是如何始動其行動這個實質性問题進行追究。這様,前者可以轉换成行動者是如何在“知”的情形下始動其行動並相互協調的;而後者又可以表述為行動者是如何在“無知”的情形下進行其行動並應對這種無知的。
哈耶克關於自生自發秩序兩個實質性問題的設定以及他們產生這兩個問题的認識路徑的不同,無疑還會導致他對這些問题的探究亦即他的實質性社會理論極具差異,因為對行動者如何根據溝通性知識以協調他們行動的問题進行探究是一回事,而對行動者在處於無知狀態下協調他們行動的問题進行追究則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更為重要的是,這種最終可以表述為從自生自發秩序只是由人與人之間的互動構成的命题向自生自發秩序毋寧是由此基礎上的人與其外部世界的互動關係構成的命题的轉换,還在更深的層面上表現出費活所尖鋭指出的哈耶克社會理論在哲學本體論層面的根本轉换,亦即從早期的以行動者觀念構成社會世界的主觀主義本體論向社會行為規則乃是客觀存在的實體性本體論的轉换。這是因為一旦哈耶克認識到了行動者能夠在無知的状况下協調他們的行動並形成社會秩序,那麽他實際上也就在更深的一個層面上预設了某種獨立於行動者的知識但卻切實影響或支配行動者之行動的社會行為規則,亦即哈耶克所謂的“一般性的抽象規則”的存在,從而行動者並不知道的社會行為規則以及行動者與這些規則之間的互動,也就成為哈耶克真正進入社會理論的途徑,並且還直接關涉到他的社會理論新的研究對象的建構。
影響到哈耶克社會理論發展的知識觀,最初是他在本世紀三十年代参與“社會主義計劃計算”大論戰的過程中通過提出“分立的個人知識”這個核心概念而達致的。當時由他負責编辑並撰寫導論的<集體主義經濟計劃>這部批判蘭兹(Lange)等人觀點的論文集,就反映了他在這一方面的知識的努力,因為哈耶克在批判這類“計算謬誤”的過程中,正如甘寶(Andrew Gamble)在其所著<哈耶克:自由的鐵籠>一書中所指出的,他“必须聞明奥地利學派反對新古典經濟學各種假設的理由,並經由此一聞釋而發展出了他關於知識的理論,而他的這一理論構成了他對社會科學的最為深遠的貢獻。”
的確,從思想淵源來講,哈耶克不僅承繼了由卡爾·門格爾(Carl Menger)首創並由其導師韋薩(F.von Wieser)及其同事米塞斯(L.von Mises)所推進的奥地利經濟學派,而且還在此一基礎上原創性地深化並精化了奥地利學派的主觀價值理論該理論認為,價值是由行動者的主觀偏好賦予資源之上的,且不能被解釋為資源的一種内在固有的品質。正是這一深刻的洞見,终止了以李嘉圖、穆勒和馬克思等人為代表的那種認為價值须從客觀角度加以分析的古典經濟學理論傅統的支配地位。但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哈耶克在主觀論方向上走得更遠,因為他在此後指出,甚至連社會研究的“基據”(data)本身也是主觀現象。
<自由的鐵籠:哈耶克傳>一書,圖源:豆瓣。
哈耶克把奥地利經濟學派的主觀價值理論擴展至整個社會客體的領域的立場,最為明確地見之於他在一九三六年發表的<經濟學和知識>的著名演講。在這篇演講中,哈耶克在批判主流經濟學理論的一般均衡模式時强調了三個方面的問题:一是關於個人計劃在經濟活動中是不相一致的;二是被經濟學界視為哈耶克立基於“勞動分工”之上提出的最具原創力的“知識分工”(division of knowledge)問题;三是關於市場經由價格機制傳播知識而具有着致使人們的計劃相協調的作用的問题。正是通過對上述三個問题的强調,哈耶克顯然已開始着手處理這様一個一般性的理論問题,即社會秩序是如何創造並維續自身的問题。
當然,早在二十年代,哈耶克在試圖解釋感覺如何轉换成認知問題的心理學論文中就已經初步洞見到了這個問题;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哈耶克的這篇早年的心理學論文中,這個有關秩序的問题乃是在人之生理學和心理學的運思脈絡中加以討論的,而在一九三六年的〈經濟學和知識〉論文中,這個問题在很大程度上則是在人類社會組織的運思脈絡中予以探究的,並且由此形成了“自生自發秩序”問题的雛形——亦即側重於市場的自生自發秩序的問题。
<經濟學和知識>這篇論文的發表,可以説是哈耶克學術生涯中的一個重要的轉折點,因為他由此建構起了“分立的個人知識”概念,進而確立了“知”意義上的主觀知識觀;這可以通過哈耶克在社會理論研究方面的兩個向度上的主要發展線索而得到展示。第一條線索是哈耶克對處於支配地位的實證主義的否定,而這又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哈耶克對他自己所接受的實證主義進行了否棄。在一九三六或一九三五年以前,一如我們所周知的,哈耶克大體上可以被視為一個實證主義者,他對“狭隘的專門經濟學”的信奉實是因他探納實證主義觀點所致,進而也是因他在更深的層面上探納了一種經濟主義的本體論所致,哈耶克本人於一九四二年在劍橋大學倫理科學俱樂部所作的著名演講<社會科學的事實〉中也承認,“我本人起初是滿懷着對自然科學方法普遍有效的信心來開始詳盡探討自己的論题[即社會科學]的;不僅我最初的專門訓練,在很大程度上乃是狭義的科學訓練,而且在哲學或科學方法方面,我所受的少得可憐的訓練,也完全是E·馬赫學派式的訓練,此後也只是邏輯實證主義式的訓練。”正是這様一種實證主義式的訓練,在相當大的程度上規定了他只能對經驗領域進行探究,這即是説,他必須把經濟性質的事件作為他的研究對象並根據此一對象展開他的研究;因此,在一九三六年以前,哈耶克基本上與其他實證主義經濟學家一様,也把均衡觀念以及支撑此一觀念的一系列知識假設視作社會經濟活動的組織原則。
其次,哈耶克在意識到主流經濟學關於知識的假設極端膚淺的基礎上,對這種經濟學所隱含的一系列觀念展開了批判。正如一些研究哈耶克思想的西方論者所指出的,哈耶克〈經濟學和知識>一文“所具有的意涵,實際上乃是對那些構成實證主義經濟學、計量經濟學(econometrics)和任何試圖建構‘宏觀經濟學’的努力之基礎的邏辑預設和經驗假設的否棄,”也即是對當時佔支配地位的實證主義科學觀的背離。哈耶克對主流實證主義經濟學的背離,最主要地表現在他對那種含括了均衡理論的“經濟人”(Hom economicus)觀念的否定,並對其間所隱含的有關知藏是客觀的而且可為行動者和經濟學家依據科學方法獲得這個支配性假設的徹底否棄,而這個假設就濃缩在“给定基據”(given data)這様一個概念之中。哈耶克明確指出:
合理的經濟秩序問题之所以有這麽一個獨立的性質,是因為我們所必须利用的關於各種具體情况的知識,從未以集中的或完整的形式存在,而只是以不全面而且時常矛盾的形式為各自獨立的個人所掌握。這様,如果“給定”在此意指给定一個能有意識地解決這些“數據”所構成的問题的單一心智,那麽社會的經濟問题就不只是如何分配“給定”的資源,而是如何確保充分利用每個社會成員所知道的資源,因為其相對重要性只有這些個人才知道。簡而言之,它是一個如何利用並非整體地給定任何人的知識的問題。
於此,哈耶克還進一步强調指出,所謂“客觀事實”的知識實際上並不是客觀的,而是為行動者主觀擁有的或者是主觀解釋的它們是分散的或分立的且受制於持續的變化,為行動者以不同的量所擁有。因此,諸如貨幣、資本和工具這類社會客體,實際上是由行動者的信念和觀念構成的,更為確切地説,它們具有着一種“觀念依賴”(idea-dependent)的品格,因此人們絶不能以客觀的或物理的方法對它們進行分析。
哈耶克這篇〈經濟學和知識〉的論文所表現出來的不僅是從一個“否定”的向度推進了他對其個人此前的和主流的實證主義經濟學研究的背離,而且同時也是從一個“肯定”的路向啓動了標示着他此後為之持續不断發展的非實證主義的社會理論研究—一這即是上述哈耶克理論研究發展的第二條主要線索;就此而言,哈耶克甚至指出,行動者之間經由時間而發現和傳播“分立的個人知識”的方式,乃是社會理論理解經濟行動如何得以協調或社會秩序如何得以自行創造和維續的關鍵之所在。毋庸置疑,哈耶克對實證主義的否棄以及其後對主觀主義的探納,必定與他關注知識的經濟學思考緊密相關,一如韋瑪(Walter B.Weimer)所宣稱的,“哈耶克自始至終都是一個知識論者,尤其當他處理專門經濟學的時候;”當然,哈耶克本人也明確指出:
這裏顯然存在着一個知識分工的問题,它與勞動分工問题非常相似,起碼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但是,自從我們的科學誕生以來,後者就是研究的主要課题之一,而前者則完全被忽略了,儘管在我看來這個問题實際上是作為社會科學的經濟學的中心問题。我們力圖解决的問题是,每個僅擁有一點知識的許多人自發的相互活動,怎様導致了價格與成本相一致的狀態,等等。
顯而易見,哈耶克經由“分立的個人知識”概念的引入而對知識或知識分工重要性的意識,一方面導致他的實質性社會經濟理論發生了極大的變化,因為這一洞見開放了哈耶克社會理論研究的對象,並且使其有可能在一個新的基礎上重新建構研究對象:除了原有研究對象中的感覺經驗中給定的事件和行動以外,還包括了為行動者所擁有的觀念或理念;另一方面,哈耶克經由“分立的個人知識”概念的提出,也在一個更為深刻的層面上開放出了某種可能性,即他在知識觀和本體論立場方面發生相應變化的可能性,因為一如上述,這一核心概念所隱含的深刻洞見開放出了一個比事件或行動更為深刻的題域即行動者所擁有的觀念或理念的题域,而正是這一變化促使哈耶克有可能在此一题域中不再把“基據”視作某種獨立於行動者的識别的客觀現象,而是作為一種與主觀的行動者觀念緊密勾連的東西。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一九四二年以後,哈耶克立基於“分立的個人知識”而在社會理論的主觀方面走得更遠了,亦即從前述的“觀念依赖”轉向了此時的“觀念决定”(idea-determined)立場—我所謂的“知識首位性”的立場,因為他在一九四二年發表的<科學主義舆社會研究>論文中將客觀的、心智不涉的現象從社會理論的研究對象中徹底排除了出去,一如他所言,“就人之行動而言,事物乃是行動之人所認為之物;”不僅如此,哈耶克甚至更加明確地指出,反思的或有意識的觀念不僅構成了行動者探取行動的基健,進而也構成了社會科學研究的基據:“社會科學所關注的乃是人之有意識的或反思的行動。”“指出這一點極為重要,因為這意味着哈耶克在這個時候還未能意識到“分立的個人知識”這個概念本身所具有的限度,也未能達及這様一種觀點,即人之行動往往立基於其無意識擁有的觀念或以默會(tacit)方式擁有的知識,尤其需要强調的是,行動者在“無知”的意義上以默會的方式遵循社會行為規則的問题尚未進入哈耶克的社會理論建構過程之中。
上文關於哈耶克透過“分立的個人知識”這個概念,在批判實證主義經濟學和轉向主觀主義知識論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知識首位性”的討論,在一定的意義上揭示出了哈耶克形成關於知識首位性的認識途徑,以及經由這種意識的確立而必然導致的他對社會理論研究對象進行重新建構的脈络。然而,哈耶克立基於“分立的個人知識”之上的“知識首位性”,乃是以“知識種類”的存在為前提的;而對這一前提的承認,又必然關涉到不同知識在地位上的相對重要性這個問题,當然,其間最為重要的乃是哈耶克對“理論知識”(theoretical knowledge)限度的深刻洞見。
哈耶克在一九四五年發表的〈知識在社會中的利用>論文中指出,“在這一點上,不同種類的知識,其地位顯然是不同的。所以,回答我們問题的關键就在於不同種類知識的相對重要性:是那些更可能為特定個人所支配的知識重要呢?還是那些我們認為更為被經適當挑選的專家所組成的權威機構所掌握的知識重要?”再者,在哈耶克那裏,理論知識始終而且只能是有關抽象秩序或模式的知識,甚至往往只是人們據以理解這類秩序或模式的原理的知識,但是這種理論知識卻是以巨大無邊的“分立的個人知識”為背景和為依托的。實際上,恰恰是這種“分立的個人知識”,亦即這種“不為他人所知的對一瞬即逝的情況的專門了解,在社會中起着重大的作用。奇怪的是,這種知識今天一般遭到蔑視,掌握這種知識的人如果勝過掌握更好的理論或技術知識的人,那麽他幾乎就會被認為是行為不端。”
儘管哈耶克關於分立的個人知識與理論知識的界分及其關係本身不是本文所關注的重點,但是哈耶克的這一界分並非無關宏旨,因爲這一界分至少具有如下的意羲:第一,在人們日常的認識當中,“知識”這一術語的通常用法,往往關於遮蔽這樣一個重要的事實,即知識實際並不是同質的(homogeneous);而哈耶克關於“知識種類”的深刻洞見,不儘爲他界分“分立的個人知識”與“理論知識”提供了知識論基礎,而且也爲他此後在更爲深刻的性質層面上界分“分立的個人知識”本身,提供了知識論上的可能性,更爲重要的是它還表明哈耶克有可能已經意識到了人們以不同的方式獲得“知識”或以不同的方式“知道”的可能性。
第二,正是“知識種類”這一前提的確立,隱含了哈耶克對理論知識限度的意識以及他於此後對那種在當時構成支配話語的“科學主羲”的根本批判,一如哈耶克所反覆强調指出的,“如果當前人們廣泛地認爲後者[即爲專家和權威機構所支配的知識]更爲重要,那只是因爲一種叫科學知識的知識在公眾的想象中佔據了至高無上的地位,以致我們幾乎忘記了這種知識並非絕無僅有。”第三,哈耶克關於“理論知識”對“分立的個人知識”的依附性的命题所導致的一個最爲重要的後果,即是哈耶克根據這種對理論知識的懷疑而得以把市場價格體系視作一種協調個人知識的機制,因爲至少從理論上講,非中央控制(decentralized)的市場允許個人運用他們自己特有的關於特定時空的知識,而且也只有市場“才能保證及時利用有關特定時間和地點之具體情勢的知識”。
也因此,哈耶克在一九六二年任弗萊堡大學政治經濟學教授時所發表的就職演講(經濟學、科學和政治學)中對經濟學家提出了嚴肅的告誡,“並不是因爲經濟學家知道太多,而是因他知道進行成功干預他必須知道多少東西,也是因爲他知道他將永遠不會知道所有相關的情勢,所以他就應當盡量不建議採取一些孤立的干預措施,即使在理論告訴他這些措施有時會產生裨益的情形下也是如此。”
毋庸置疑,闡明哈耶克在社會秩序研究過程中形成的“分立的個人知識”與“理論知識”的界分觀,爲我們進一步探究哈耶克的知識觀設定了限度或路徑,但是僅此尚不足以使我們洞見到哈耶克此時主張的“分立的個人知識”的特性,因此我們還需要對他的這個概念做進一步的釐定。
哈耶克所謂的“分立的個人知識”,套用他本人的話來說,乃是一種爲不同的個人分散擁有的關於“特定時空下的情勢”的知識;當然,哈耶克在一九三六年時對此尚不明確,當時空他把這種知識稱之爲與特定的人具有關係的“相關的知識”,而只是在一九四五年的論文中才大量使用“特定時間和地點的知識”或爲“現場的人”所擁有的關於“特定時空下的情勢的知識”。顯而易見,這種關於“特定時空下的情勢的知識”實際上還隱含着各種不同種類的知識:第一,這種行動者關於“即時性環境的事實的知識”顯然包括一種獨立於“知道者”(knower)而隱含於一系列形式制度中的知識種類,這種知識隱存於教育、圖書館、傳媒廣告等這類形式制度中,並且具有相當高的時間性和地方性,任何行動者都可以經由學習而獲得這種地方性知識,並在社會活動中使用它和發展它;第二,這種關於“特定時空情勢的知識”當然也包括那種爲行動者以外的其他行動者所擁用的知識,亦即有一知道主體的知識種類,而這種知識也是可以爲特定的行動者在社會互動中“發現的”。但是需要强調指出的是,這種關於“特定時空下的情勢的知識”中的不同知識種類,儘管是哈耶克經由對“分立的個人知識”與“理論知識”界分的突破而在“分立的個人知識”題域中的拓展運用,然而卻並未涉及到此一题域中知識的不同性質問題。
顯而易見,哈耶克所言的這種知識,第一個特性就是它所具有的“分散性”或“分立性”,這是因爲哈耶克認爲,並不存在一種整合了的社會知識,也不存在那種把全部知識都化約成“科學知識”的知識,所存在的只是無法加以組織的、爲無數個人所持有的分立的知識:
[儘管在]今天,誰要是認爲科學知識不是全知識的概括,簡直就是異端邪說.但是稍加思索就會知道,當然還存在許多非常重要但未組織起來的知識,即有關特定時間和地點的知識,它們在一般意羲上甚至不可能被稱爲科學的知識。但正是在這方面,每個人實際上都對所有其他人來說具有某種優勢,因爲每個人都掌握着可以利用的獨一無二的信息,而基於這種信息的決策只有由每個個人作出,或由他積極參與作出,這種信息才能被利用。
這裏需要再一次强調,知識的這種“分散特性”所關涉的還只是知識的一種存在狀態,而未能涉及到知識本身的内在性質,而關於後者,我們將在下文討論。
其次,上述那種關於“特定時間和空間的情勢”的分立的個人知識,實際上是一種“可以發現的”或“可傳播的”和“可以闡明的”知識,因爲在哈耶克那裏,這種知識主要是一種獨立於“知道者”且常常隱含於各種形式制度之中或爲其他行動者所擁有的知識,所以行動者本人未必一開始就擁有這種知識,但是他們卻能夠經由學習等手段而掌握這類知識;而這也就意味着,行動者對這種知識的把握和傳播,實是以一種“知”或“有意識”的方式達致的,因爲行動者知道他們所需要的知識和所知道的東西並能夠闡明它們。從這個意羲上講,哈耶克此時所宣稱的關於“特定時空下的情勢的知識”只是一種吉爾伯特•賴爾(Gilbert Ryle)意羲上的“知道那個”(know that)的知識,而非他所指出的那種“知道如何”(knowhow)的知識。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正是哈耶克宣稱的這種知識具有着“知道那個”的知識的品格,所以他在此一階段的研究也就更關注個人所擁有的實質性知識的問題,進而在考慮如何協調分散的知識的過程中也只能强調對知識的量的追究,哈耶克對此曾趣極爲明確地指出:關於制度的效率問题,“主要取決於我們可望在哪一種制度下能夠更爲充分地利用現有的知識,而知識的充分利用又取決於我們怎樣做才更有可能取得成功;是將所有應被利用的但原來分散在許多不同的個人的知識交由一個單一的中央權威機構來處理呢,還是把每個人所需要的附加的知識都灌輸给他們,以使他們的計劃能與别人的計劃相吻合?”
吉爾伯特·賴爾,圖源:新浪看點。
徙邏輯上講,只要哈耶克經由“分立的個人知識”概念的提出而開始質疑主流經濟學處理知識問题時所採用的實證主羲的方法,只要哈耶克因此而採取主觀主義的知識觀和社會科學中方法論個人主羲的進路,他就不僅會對社會的非同質性保有高度的警醒,進而考慮知識的構成問題,而且還必定會主张不同情形和環境中的不同行動者擁有着不同量的實質性知識,進而探究這些行動者發現和傳播這類知識並增進這類知識的發現和傳播所依憑的機制問題,而這個問題則實實在在與哈耶克所試圖回答的有關社會秩序如何維續和發展自身的問題緊密相關。
實際上,哈耶克在一九三六年<經濟學和知識>一文中就已經初步意識到了發現和傳播這類知識的問题,一如他在當時所指出的,“所有社會科學的核心問題乃是,存在於不同的心智之中的零星知識的結合,是如何可能導致這樣的結果的,即如果人們要經由思慮而刻意導致這樣的結果,那麽它就要求指揮者的心智擁有一種任何單個個人所不可能擁有的知識。”但是,哈耶克於此時的論述雖說觸及到了這個問題並且還有可能開放出有關增進這種知識發現和傳播的機制的問題,然而這畢竟還只是一個問題,因爲哈耶克尚不具有相應的概念工具和理論對它進行審視。
即使一如上述,哈耶克於一九四二年發表的<科學主羲與社會研究〉和〈社會科學的事實>這兩篇淪文雖說都明確發展了一九三六年論文中所提出的主觀論題,但因論題的限制,也未能對知識的發現和傳播的機制問題進行專門的探究。只是在一九四五年發表的〈知識在社會中的利用〉的論文中,哈耶克才真正開始對這個問題展開了討論。據此,我們有必要對他在該文中所做的論述進行比較詳盡的徵引:
如果我們可以同意社會經濟問題主要是適應具體時間和地點情況的變化問題,那麽我們似乎就由此推斷出,最終的決策必須要由那些熟悉這些具體情況並直接了解有關變化以及立即可以弄到的應付這些變化的資源的人來作出。我們不能指望通過讓此人首先把所有這些知識都傳遞给某一中央機構,然後該中央機構綜合了全部知識再發出命令這樣一種途徑來解決這個問題,而只能以非集體化的方法來解決它。因爲只有後者才能保保證及時利用有關特定時間和地點之具體情況的知識,但是,“在現場者”又不能光依依據他有限然而又直接的對周圍環境的了解來做出決策。所以,仍然存在如何向他傳遞他所需要的信息以使其決策符合更大範圍經濟體系的整體變化模式這樣一個問題。
[或者]由此我們可以知道,根據統計資料制訂的中央計劃,由其本質決定,是無法直接考慮這些具體時間和地點的情況,因而中央計劃者必須找出一種方法,讓“在現場者”來作這種基於具體情況的決策。
[因此,]人們赖以制訂計劃的知識傳遞给他們的各種途徑,對任何解釋經濟過程的理論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問題。
在哈耶克看來,能夠解決這個問題的機制就是他所謂的市場“價格體系”,甚至可以把它與傳播信息的“電信系統”(telecom system)等而視之,因爲“如果我們想理解價格體系的真正作用,就必須把它視作傳播信息的這樣一種機制。……價格體系的一個最爲重要的事實是,它運作中的知識很經濟。……把價格體系描述成一種……電信系統不只是一種隱喻;”畢頓(Samuel Brittan)在討論哈耶克的社會理論時也指出,“哈耶克强調說,市場乃是傳播分散於無數人之手的信息的手段。……市場系統乃是一種‘發現的技術’,而非一種配置眾所周知的資源的分式”;這是因爲“通過價格體系的作用,不但勞動分工成爲可能,而且也有可能在平均分配知識的基礎之上協調地利用資源……並因而能自由地利用其知識和技能的程度”;而且從根本上來講,“在一個關於相關事實的知識掌握在分散的許多人手中的體系中,價格能協調不同個人的單獨行爲,就像主觀價值觀念能幫助個人協調其計劃的各部分那樣”。
哈耶克在型構他的知識觀和發現和傳播這種知識的機制以回答他所提出的“自生自發秩序”的問題的過程中所做的論述,無疑要比人們想像得更繁複,我們在這裹至少可以指出下述兩點:第一,儘管哈耶克當時主要把“分立的個人知識”視作關於特定時空下的情勢的那種實質性知識,但是我們由此並不能簡單地認爲他對其間可能存有不同性質的知識根本没有意識,因爲早在<經濟學和知識>一文中哈耶克實際上已經指出:
在這個意義上的知識比通常說成爲技術的東西要廣,並且我們這裹所談到的知識的分工比勞動分工的含羲要多。簡單地說,“技術”僅僅指一個人在他的行業中所使用的知識,而同時,爲了能對社會變化的過程說出些道理,我們就必須懂得一些更深一層的知識,這些知識是人們不直接使用的有關行爲選擇可能性的知識。需要補充的是,在這裹知識只在所有的知識都是預見的能力這一意羲上,才與預見是一致的。
哈耶克的這段論述顯然表明他已經意識到了作爲一種技術的知識與作爲知道一系列事實的知識之間的區别,然而由於他所提出的“分立的個人知識”這個概念的特性,使他未能在社會理論的建構過程中運用這一區别,也因此,更爲準確地說,作爲技術的知識的含羲在哈耶克當時的社會理論中不僅相當狹窄,而且在他的社會理論中的位置也相當低下。
第二,就哈耶克有關個人行動者之間發現和傳播知識的機制的討論而言,我們也同樣不能因哈耶克對作爲“電信系統”的價格體系的强調,而簡單地斷定他對深隱於經濟社會内部的發現和傳播知識的其他機制毫無意識。在一九四五年發表的〈知識在社會中的利用〉論文中,哈耶克在强調價格體系的作用時實際上也已經意識到了植根於規則、習慣和制度之中的知識,以及這種規則、習慣和制度在發現和傳播知識方面的作用;就此而言,哈耶克甚至還徵引了懷特海(Alfred Whitehead)的話來闡明他的觀點,“所有的習字帖和大人物演說時反覆引用的說法——我們應該養成思考我們在做甚麼的習慣,是一個大錯特錯的陳詞濫調。事實恰恰相反,文明的進步,乃是通過增加我們毋需考慮便能運作的重大活動的數量來實現的,”並且進一步指出,“這在社會领域極爲重要,我們不斷地利用我們不理解的公式、符號和規則,並通過這種利用,使我們能夠得到那些我們個人所未掌握的知識之幫助”;即使在討論價格體系的時候,哈耶克也敏銳地指出,價格格體系本身也是人類的一種偶然發現,實是人類未經理解便學會運用的發現和傳播知識的機制。
哈耶克的這些論述不進表明他已經開始意識到了諸如“默會知識”(tacit knowledge)這樣一種性質的知識的存在,而且還在一定的程度上觸及到了發現傳播這些知識的一般性社會行爲規則。哈耶克指出,“他們關於可以選擇的知識乃是各種情勢在市場上發生的結果,亦即諸如廣告等活動的結果,而且整個市場的主要任務就在於滿足傳播購買者行事所依憑的信息。”哈耶克在這裹所强調的“整個市場組織”極爲重要,它不僅表明他意識到了有許多知識的發現和傳播是無法由電信系統單獨承擔加以完成的,而且還表明他初步意識到了電信系統之外的一些其他機制也在促進知識的發現和傳播。
當然,我們必須指出,大約從一九三六年至一九四五年的這段時間中,哈耶克經由“分立的個人知識”這個概念的提出而確立的“知”意羲上的知識觀所具有的限度——在結果的角度上可以說是他的極端主觀主羲知識觀的限度,致使他於此一期間的論述只能關注到個人知識的主觀性質和分散性質,或者說,致使他在意識到了技術知識與事實知識的區别、甚至觸及到了默會知識的狀況下,也只能在理論邏輯上,把關於“特定時空下的情勢”的分立的個人知識作爲一種含括不同種類知識的總稱並含混地將這些不同的知識放在一起進行處理,更是無力洞見到“默會知識”這種特殊性質的知識在解釋自生自發秩序方面所具有的特殊意羲,當然也無法運用這些知識之間的差異去反思他自己原有的研究對象和“知”意羲上的知識觀。
只是到了一九五二年,哈耶克在回答“爲甚麽行動者主觀擁有的觀點與客觀世界相符合”或“爲甚麽行動者以相同的方式認識客觀世界”等問題時發表的理論心理學專著<感覺秩序>中,才第一次表明他意識到了吉爾伯特•赖爾關於“知道如何”的知識與“知道那個”的知識在性質上的區别以及這種區别所具有的重要意羲,甚至只是在一九六零年發表<自由秩序原理>一書時才論及邁克·博蘭尼的“默會知識”觀。
最爲重要的是,從另一個角度看,哈耶克經由“分立的個人知識”概念的引入而確立的“知”意羲上的主觀知識觀,只能允許他認識到那些爲行動者“有意識”運用的增進知識的發現和傳播的諸如點心系統、廣告、人際關係等機制,但是卻在知識觀的基礎上把那些爲行動者並“非有意識”運用的大量的一般社會行爲規則從研究對象中切割了出去,而這些機制本身不僅是發現和傳播大量知識所必需的,而且還是電信系統這種機制本身得以植根於其間的社會網絡基礎;換言之,由於哈耶克提出的“分立的個人知識”這個概念以及由此確立的“知”意羲上的知識觀所存在的限度,一方面致使他在意識到個人知識首位性的同時只能把發現和傳播知識的問題基本上歸結於這樣一個問題,即分散的個人知識是如何爲他所認爲的電信系統和其他形式制度所發現和傳播的,並且在討論的過程中只能一如當初那般對價格體系的作用作誇大的宣傳,“我擔心我們那種以幾乎每個人的知識都幾乎是完全的假設來處理問題的推理習慣,使我們看不清價格機制的真正作用,並使我們以錯誤的標準來判斷其效力。……即使並非每個人都能在一個瞬息萬變的世界中相處得如此融洽,以致他們的利潤率總是保持相等或同樣的‘正常’水平,這仍不失爲一個奇迹,”而另一方面則致使他在初步意識到知識的復雜性質,並開始認識到僅價格體系本身並不能充分增進複雜社會中不同行動者間進行協調所必需的知識發現和傳播所有要求的同時,也依歸無力對比價格體系更寬泛、更基本的發現和傳播知識的其他替代性機制(一般性社會行爲規則)進行詳盡的探討。
文字编辑:郑如一、祁园珺、代欣怡
推送编辑:李家乐、毛美琦
审核:孙飞宇、许方毅